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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干部虚增工程量套取集体资金、收受工程好处费将获刑-沙洋律师职务侵占罪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沙洋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号:(2025)鄂0822刑初1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3月至2024年1月,王某利用担任沙洋县某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项目工程量、虚构公墓管护费等方式侵占社区资金8.3326万元。具体包括:虚增"洁千村"环境整治项目套取3100元,剩余1400元占为己有;虚增堤路旱厕改造等11个创卫项目套取2.57万元,剩余2.07万元占为己有;虚增抗旱机井项目套取5.0606万元,剩余2.6406万元占为己有;以及虚增生产路排水项目、泵房维修项目等,共侵占8项资金。

2019年5月至2024年4月,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余某林在社区工程承揽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余某林贿赂18.164万元。具体包括:为余某林承揽环境整治工程收受1.346万元;在越野车上收受现金1.5万元;为排污工程收受3600元;以及后续15次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收受好处费,涉及道路硬化、U型渠建设、核酸采样点工程等18项工程。

2025年2月11日,王某被沙洋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后其亲属退缴1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6.4966万元(已退12万元)。

三、核心观点:社区干部务必警惕的"三不该"

这个案子给所有社区、村集体干部敲响了警钟。很多人以为"集体钱不是国家钱,用点没关系",或者"工程老板主动给钱,收点不算事",但王某的教训告诉我们:集体资金也是"高压线",动不得!

1. 不该虚增工程量套取集体资金

王某通过虚构公墓管护费、虚增环境整治项目工程量等手段,把社区的"小金库"当成自家钱包。比如把3100元工程虚报成5000元,多出的1900元自己留1400元。很多干部觉得"数额小不算犯罪",但法律明确规定:侵占集体资金6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本案中王某侵占8万多元,已远超立案标准。

提示: 社区工程必须"实做实报"。所有项目要留好施工记录、验收单、付款凭证,经手人必须签字确认。发现他人要求虚增工程量,应立即拒绝并向上级纪委反映,保留书面证据。

2. 不该收受工程承包商"好处费"

王某18次收受余某林的贿赂,从3600元到2万元不等,理由都是"感谢帮忙承揽工程"。有人觉得"这是人情往来",但法律认定:只要利用职务帮人拿到工程,收钱就构成受贿。即使像王某这样分多次收小额(单次最低3600元),累计18万多元也达到"数额较大"标准(6万元以上)。

提示: 工程发包必须公开透明!社区工程应通过街道办统一招标,个人不得私下指定承包商。如果有人送钱,当场拒绝并录音录像;已收的必须24小时内交到社区廉政账户,保留收据。切记:微信转账、现金塞车里都是"送钱铁证",别存侥幸心理。

3. 不该误以为"监察委叫去就能算自首"

王某被抓后辩称"我是被叫去的,算自首",但法院明确:监察委已立案调查后电话通知到案,不算自首!只有主动去纪委说明问题才可能认定自首。王某因如实交代、退了部分赃款(12万),才获得从轻处罚。如果他一分钱不退,刑期可能多半年。

提示: 如果已被监察委盯上,务必做到三点:

最后提醒

社区干部手握集体资源,但每一分都是群众的"血汗钱"。本案中王某原以为"社区钱没人管",结果监察委从银行流水、微信记录、证人证言查得一清二楚。记住:工程发票不会说谎,转账记录不会消失,群众眼睛更雪亮! 管好集体"钱袋子",既是保护集体利益,更是保护自己——别让一时贪念换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