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基础疾病不减免赔偿责任-安阳市北关区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503民初6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1月24日8时00分许,在中华路中华桥200米许北西漳涧村口东西方向人行横道上,被告任某驾驶XXX号车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原告罗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罗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任某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线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罗某被送往安阳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头部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20058.16元。出院医嘱要求加强营养、陪护两人。2024年2月29日,罗某因“肝撕裂伤”在安阳某医院再次住院,行“肝撕裂伤修补术+部分肝脏切除术”,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27436.9元。病历记载需陪护两人。罗某住院期间外购人血白蛋白花费4500元,购买弹束腹绷带花费68元。
经鉴定,罗某因肝伤构成九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80日。任某质疑罗某第二次住院的肝手术与其自身肝脏囊肿旧病有关,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最终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认定:罗某在罹患肝脏囊肿基础上,交通事故外力导致肝脏破裂出血,事故为手术的“主要原因”。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付罗某66798.41元(含交强险内伤残赔偿等);任某赔付罗某39753.46元(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等);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误工费、部分财产损失)。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核心观点:交通事故中,即使伤者本身有基础疾病(如肝脏囊肿),只要事故是伤害的“主要原因”,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仍需全额赔偿,不能以“个人体质问题”为由减少责任。
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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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体质问题”忽悠,该赔的一分不能少
本案中,任某坚称罗某的肝手术是旧病复发,想少赔钱。但法院明确:基础疾病≠过错!只要鉴定证明事故是伤害的“主要原因”(哪怕只占60%以上),对方就得全额赔医疗费、伤残赔偿等。提示:若对方拿“您年纪大/有旧病”当借口拒赔,直接要求做因果关系鉴定,鉴定费通常由质疑方承担。 -
证据要“铁”,别让小疏漏坑了自己
- 外购药:罗某能拿到4500元外购人血白蛋白赔偿,关键在于医生开了医嘱证明“必须用”。提示:若医院缺药需外购,务必让医生写明“治疗必需”,否则法院可能不认。
- 误工费:罗某74岁主张误工费被驳回,因他只提供零星卖菜记录(日均收入不到20元),无法证明持续劳动。提示:超退休年龄想赔误工费,得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硬证据,别光靠口头说“我在干活”。
- 财产损失:罗某要电动车损失1000元,但没修车发票,法院只酌情支持350元。提示:车损、物损要当场拍照,48小时内定损,别等事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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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走,高效维权不踩坑
- 第一步:事故现场“留痕”
立即报警、拍全景照片(含车辆位置、伤情、路面标志),向交警索要《事故认定书》——这是索赔的“黄金证据”,别私下和解! - 第二步:治疗全程“留证”
保存所有票据(包括救护车费、外购药收据),要求病历写明“需两人护理”“加强营养”等细节,这些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 第三步:遇纠纷别硬扛
若对方质疑伤情关联性(如“这病是你自己有的”),别慌! 法院会委托权威机构鉴定因果关系。本案中任某折腾三次鉴定才出结果,但最终仍败诉。关键:早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避免因不懂流程多跑冤枉路。
- 第一步:事故现场“留痕”
最后提醒:法律不保护“老实人”,但保护“懂规则的人”。个人体质不是减责理由,交强险更不能当“挡箭牌”(保险公司赔完18000元后,超出部分仍由肇事者承担)。遇到事故,记住三句话:证据存好、鉴定配好、专业律师找好——您的健康权,一分都不能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