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租赁拖欠租金可追讨但租赁期满设备不能收回-天长律师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81民初62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6月21日,临沂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叉车租赁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向临沂某公司租赁型号为比亚迪CPD30叉车一台,租金为54000元/年,租赁期限为48个月(自设备送到交货地点当日起计),租金每六个月交纳一次,实行“先交租金后用叉车”规则。合同还约定:安徽某公司租赁期满48个月后,叉车产权(含整车、电池等)归其所有;若安徽某公司违约且在临沂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7日内未纠正,临沂某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索赔相当于三个月租金(13500元)的补偿,同时收回叉车。同日,临沂某公司向安徽某公司交付叉车。此后,临沂某公司按合同开具了全部租金发票,但安徽某公司仅支付了116000元租金,剩余100000元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临沂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安徽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支付临沂某公司剩余租金100000元和违约金13500元;但驳回了临沂某公司要求返还叉车的请求。同时,安徽某公司还需承担1285元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租设备时,如果对方拖欠租金,你可以追讨欠款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一旦租期满了,设备就归对方了,哪怕他没付清钱,你也不能把设备要回来!
为什么这么说?法院在判决中讲得很明白:
- 拖欠租金必须赔钱:合同白纸黑字写了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安徽某公司只付了部分钱,属于违约。临沂某公司按合同索赔剩余10万元租金和1.35万元违约金(相当于3个月租金),法院全部支持了。但要注意,法院没支持“按LPR 4倍计算利息”,因为违约金已经足够弥补损失了——这说明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太高,否则法院可能只支持合理部分。
- 租期满了设备不能收回:最关键的是叉车去向问题!合同约定“租满48个月后叉车归安徽某公司所有”,现在租期已到(2025年6月21日结束),临沂某公司起诉时没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只要租金,等于默认合同继续有效。所以法院说:设备所有权已经转移,你不能再要回来了。如果临沂某公司当初发现对方拖欠时,立刻发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收回叉车,结果可能不同——可惜他们只催款没“止损”,白白丢了设备。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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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要“留后路”:
- 明确写清“拖欠多久算违约”(比如超过15天),并约定“出租方可立即收回设备”。本案中合同写了“7日内未纠正可解约”,但临沂某公司没用这条,太可惜!
- 违约金别乱写:约定3个月租金(1.35万元)被支持了,但如果写成“10万元”,法院可能只按实际损失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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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要“及时果断”:
- 一旦对方拖欠,立刻发书面通知(微信、邮件都行,但要留证据),写明“7天内不付钱就解除合同收回设备”。本案中临沂某公司光口头催,没留书面证据,导致无法证明自己行使了解约权。
- 如果对方还是不付,马上收回设备!别拖到租期结束——租期一到,设备就是对方的了,再起诉也只能要钱,不能要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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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抓重点”:
- 别像临沂某公司一样“又要钱又要设备”。租期已满还要求返还设备,法院肯定不支持。正确做法:如果设备能收回,优先选“解除合同+收回设备+索赔损失”;如果租期快到了,就专注追讨欠款和合理违约金。
- 证据要齐全:合同、付款记录、催款通知都保留好。本案中临沂某公司有发票和部分付款记录,所以钱要回来了;但缺解约证据,设备就丢了。
记住:租赁不是“借东西”,租期结束所有权就转移了!平时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看清条款,出问题时少花10万块冤枉钱。真遇到纠纷,别自己硬扛,找专业律师分析——重点看租期是否结束、你有没有及时行使解约权,这直接决定你能拿回钱还是连设备都保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