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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林权分户协议后不能仅凭事后反悔就要求撤销 - 歙县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歙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021民初33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08年6月15日,歙县溪头镇某村民委员会(发包方)与叶某(承包方)就8处宗地签订《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期到2050年12月31日。2008年8月18日,编号为XXXGDYMSY01434的宗地(小地名“某坞”)登记到叶某名下,林地使用期43年。

2025年3月27日,叶某(甲方)与叶某、章某(乙方)在歙县溪头镇某村民委员会见证下签订《集体林权家庭分户协议》,约定6宗共有林地的分配方案。其中第三条第2款写明:“另有2宗地属于无争议山场,由甲方自行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证。”这两宗地就是XXXGDYMSY01434号(“某坞”)和XXXGDYMSY01433号(“某林对面”)。当天,村委会与叶某就这两宗地重新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2025年4月18日,叶某顺利办下不动产权证,其中1434号宗地面积29.90亩,使用期到2070年12月31日。

2025年5月初,叶某、章某从亲戚叶某处得知:1434号宗地实际应属于已故的张某甲(叶某的外祖父)名下林地,并非叶某个人所有。原来,叶某曾参与1981年林地分配,起初在调解时称1434号宗地是叶某开垦的,但后来改口说记错了——这29.9亩山场本应包含张某甲等五人的份额。叶某、章某因此认为,签协议时因轻信叶某的错误陈述,对林地权属产生了重大误解,于是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中“无争议山场”的条款。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叶某、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不允许撤销协议条款。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签协议前务必核实清楚,事后反悔难获法院支持

这个案子其实很典型:一家人因林地归属闹矛盾,调解时轻信了亲戚的话签了协议,结果事后反悔想推翻。但法院为啥不支持呢?关键就两点:误解要真实,证据要扎实

  1. “我以为错了”不等于“法律认可的重大误解”
    原告说:“调解时叶某说1434号宗地是叶某的,我们才同意不分配。”但法院发现,叶某的证言前后矛盾——2024年11月他书面证明“1434号宗地属于叶某个人”,2025年5月又改口说“记错了”。这种自己打脸的证言,法院根本没法采信。更关键的是,协议签订时有林业局、镇政府、村委会多方参与,原告当场没提异议;协议签完后,叶某还火速办下了不动产权证。这说明:签协议那一刻,原告是认可林地归属的,不存在被蒙骗的情况。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必须是签约时真实存在的错误认知,而不是事后反悔找借口。

  2. 林地权属纠纷,登记证据比“口头回忆”更管用
    原告想证明1434号宗地属于张某甲,但拿不出1981年林权分山的原始记录,只有叶某事后改口的证言。而被告叶某呢?直接甩出2008年的林权登记表和2025年的新不动产权证——这些白纸黑字的官方文件,证明林地十几年来一直登记在他名下。法院当然更信“铁证”而非“人言”。尤其林地这类财产,谁持有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谁就占优势

给您的实用提示

一句话总结:林权分户协议不是儿戏,签字即担责。想避免“签完肠子悔青”,记住三步——查清登记、录音留证、不签模糊条款。 真拿不准,花几百元咨询专业律师,比事后花几万打官司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