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逾期还款被保险代偿后必须全额偿还理赔款-合肥律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04民初210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杜某在原告中国某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处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2023年8月31日,中国某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杜某核发了保险单(保单号:PBLG2023)一份,载明:投保人杜某,被保险人为上海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上海某商银行),保险金额225940元,每月保费1320元,每月保费率0.584%,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逾期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这段期间,尚未支付的全部应缴保费。
2023年9月1日,被告杜某(乙方,借款人)与上海某商银行(甲方,贷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DCX20230),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22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1日止;贷款用于消费;借款年利率为5.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3年9月1日,上海某商银行按约发放贷款220000元,但杜某未按时足额还款。后中国某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其偿还贷款,上海某商银行向中国某财有限公司出具《保险理赔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确认已收到保险赔偿款171273.8元,并将对借款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另查,杜某从贷款发放日至代偿日期间未付保费金额为4732.92元。
判决结果简单总结:法院判令杜某向中国某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71273.8元、未付保费4732.92元,以及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4年9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杜某需承担1917元的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遇到类似纠纷千万别逃避!
这个案子的核心观点很直接:如果你贷款时买了保证保险,逾期不还款导致保险公司替你“垫钱”给银行,你必须全额还给保险公司,一分都不能少! 法院明确说了,保险公司在代偿后,自动获得向你追债的权利,这不是“能不能还”的问题,而是“必须还”的法律义务。
为什么这么说?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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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偿不是“免死金牌”,而是新债务的开始:
比如你像杜某一样,向银行借了22万消费贷,又买了保险公司的“还款保险”。如果80天没还钱,保险公司会替你把欠银行的钱还上(本案中还了17万多)。但注意!保险公司不是做慈善——银行会立刻把“追债权”转给保险公司,相当于你欠银行的债,直接变成了欠保险公司的债。你逾期的后果没消失,只是债主换了人。 -
要还的钱比你想的更多:
别以为只还本金就行!法院支持了三部分:- 理赔款(保险公司替你还银行的钱,17万+);
- 未付保费(你欠保险公司的月保费,本案4700多元);
- 资金占用损失(按LPR算的利息,类似“欠钱不还的违约金”)。
重点提醒:保险公司主张的“总金额算利息”被法院驳回了——只能以理赔款为基数算利息,保费不算在内。但即便这样,拖得越久,利息越高,最后可能多花几千块!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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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借款人(像杜某):
✅ 千万别失联! 杜某被起诉后没出庭、没答辩,结果法院直接判他全输。收到保险公司或法院的通知,哪怕暂时没钱,也要主动联系协商分期还款,避免利息滚雪球。
✅ 优先还清贷款,别赌“保险公司会兜底”: 保证保险是“最后防线”,不是“不用还款”的借口。按时还月供最省钱——本案中杜某就因4700元保费逾期,导致多赔17万多!
✅ 困难时先找银行协商: 如果失业、生病还不上钱,立刻和银行谈延期或减免(比如签补充协议),比等保险公司代偿后再被追债强得多。 -
如果你是出借方(像银行)或保险公司:
✅ 证据要齐全: 本案胜诉关键在“保险单+贷款合同+代偿确认书”三件套。银行放款后务必留好凭证,代偿后马上让银行签《权益转让书》,否则追偿时可能被法院驳回。
✅ 利息主张别“狮子大开口”: 保险公司原想对“理赔款+保费”总和算利息,但法院只支持理赔款部分。起诉时要严格按合同算,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肯定不被支持。
最后划重点:
贷款买保险的本质是“多一层保障”,但绝不是让你放松还款的借口。逾期80天=保险公司替你还钱+你立刻背新债,这比单纯欠银行更麻烦——因为保险公司追债更狠,还可能影响征信。记住:
- 贷款前算清月供+保费,别超承受能力;
- 还款日设置提醒,避免忘记;
- 真还不上时,主动沟通比躲着强100倍!
(本文基于真实判例改编,人名、企业名已脱敏处理,仅作普法参考,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