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境外参与诈骗窝点工作超30天即构成诈骗罪-余干律师诈骗罪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余干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诈骗罪
案号:(2025)赣1127刑初525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2年底,吴某的同村人(姓名隐去)在老挝金某做事,告诉吴某和钱某可以带他们过去“赚钱”,机票费用由对方垫付。吴某和翁某为了赚钱,同意前往老挝。2023年2月,两人从三明沙县机场坐飞机到西安咸阳机场,转机到云南西双版纳机场,后从磨憨口岸以旅游为由持护照出境到老挝。在对方指引下,他们从口岸坐大巴车直接到了老挝金某特区门口,随后由对方开车接到金某园区,并安排进入某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公司里,吴某和翁某负责养微信号、添加微信好友,帮助诈骗公司实施诈骗。吴某2023年2月15日持护照出境,2023年11月28日离开诈骗公司回国;翁某2023年2月15日持护照出境,2023年10月13日离开诈骗公司回国。

2025年6月19日,吴某被警方抓获;翁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配合调查。到案后,两人都如实交代了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吴某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吴某非法获利1.6万元,翁某非法获利1.3万元。案件审理中,吴某家属代为退缴了1.6万元违法所得并交了5000元罚金;翁某家属代为退缴了1.3万元违法所得并交了5000元罚金。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吴某犯诈骗罪,判刑1年2个月,罚金5000元;翁某犯诈骗罪,判刑1年1个月,罚金5000元;两人退缴的钱全部上交国库;吴某的手机由警方处理掉。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别以为“帮忙养号”就不算犯罪!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吴某和翁某只是在诈骗窝点“养微信号”“加好友”,自己没直接骗人钱,却一样被判了刑!为什么?关键就两点:

  1. 只要在境外诈骗窝点工作超30天,就算“严重情节”:法律明确规定,一年内累计在境外诈骗公司干活超过30天(比如吴某干了9个多月,翁某干了8个多月),即使你没骗到钱、只是打杂,也构成诈骗罪。
  2. “帮忙”也是犯罪:养微信号、加好友看似小事,但本质是帮骗子“铺路”,属于共同犯罪。法院认定他们是“从犯”,但依然要坐牢!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千万记住这些保命建议:

最后敲黑板:
天上不会掉馅饼!境外“高薪工作”背后,轻则是诈骗窝点,重则是人身控制。别为小钱毁一生——吴某、翁某干8个月赚1万多,结果坐牢1年多+留案底,找工作、出国全泡汤。记住:但凡要你“偷渡出境”“用旅游签做违法事”的,全是犯罪! 守住底线,才是真“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