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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间股权转让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 南丰县律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南丰律师


作为律师,我经常遇到普通人对法院判决“一头雾水”的情况。别担心!这篇解读专为非法律人士准备,用大白话讲清一个真实案例:如果您投资后想“退钱”,法院会怎么判?重点在哪里?看完您就明白该如何保护自己了。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号:(2025)赣1023民初144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复制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规则改写人名和公司名)
某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南丰蜜桔出口产业园开发、运营,蜜桔的种植和销售等。投资人几经变更,于2007年1月18日由中国某公司持股100%。某甲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日被吊销。
某乙公司于2004年9月1日由某甲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是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金3000万元。陈先生作为发起人及自然人股东,认缴并实际出资200万元,占比6.67%。2008年4月10日,某乙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2008年6月6日经核准注销。
2006年4月23日,陈先生将其在某乙公司的5万股股权以4.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转让款22.5万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陈先生收到转让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股权证明,否则全额退款;王先生需另付转让额2%的佣金。某乙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股权确认章。
2006年5月9日,王先生取得某乙公司股权证。2006年5月31日,王先生取得《自然人股权确认卡》,卡上记载持股5万股,并注明:本卡盖公章生效,可换领美国上市公司股票;遗失需挂失等。
2006年4月1日,某乙公司出具股权回购说明,称“皇家股份”计划2006年12月31日前赴美上市,若未上市则回购国内自然人股权。
2006年8月10日,王先生取得美国内华达州DFR公司的普通股股票证书,显示其持有2.5万股。
2007年5月8日,某甲公司以“美国上市公司”名义向股东发函,称其于2006年9月8日在美国纳斯达克OTCBB板上市。
2008年3月28日,中国某公司再次向股东发函说明经营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王先生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退回22.5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没支持。他认为协议违法,但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他无权要回钱。


三、核心观点及实用提示:遇到类似投资纠纷怎么办?

为什么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关键就三点

  1. 转让的是“股东个人股权”,不是公司非法发行股票

    • 王先生以为某乙公司“骗他买原始股”,但法院发现:协议是陈先生(个人股东)和他签的,某乙公司只是盖章确认,并非卖方。
    • 重点来了:非上市股份公司(如某乙公司)的股东转让自己股权,完全合法! 就像您把自家房子卖给邻居,不需要政府批准。但如果是公司自己“发新股”募资,才可能违法。
    • 法院说:某乙公司给王先生发了股权证和确认卡,还帮他换到了美国公司股票(DFR公司),整个过程有凭有据,不存在“虚构事实”。
  2. 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登记”,内部备案就行

    • 很多人以为“没去工商局过户=股权无效”,这是误区!
    • 法院指出:某乙公司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只需公司内部登记(比如更新股东名册),不用去工商局办变更。王先生已拿到股权证,说明转让已完成。
    • 小贴士:如果是有限公司(比如“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般要工商登记;但股份公司(尤其非上市的)则灵活得多。
  3. 没违反“强制性规定”,光说“不合理”没用

    • 王先生主张:陈先生没证券牌照,收2%佣金违法;某乙公司不能帮人换美国股票。
    • 法院驳回:法律只禁止“严重违法”行为(比如公司非法集资)。但本案:
      • 佣金是协议约定,双方自愿;
      • 换美国股票是某乙公司承诺,但实际由境外公司发股,不违反中国证券法;
      • 王先生没证明被欺诈或强迫。
    • 一句话:“感觉不对”不等于“协议无效”,必须拿出法律明文禁止的证据!

给您的实用建议:投资前/纠纷中这样做


最后提醒:投资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遇到纠纷别慌,先理清“钱给了谁、凭证有什么、协议写了啥”。记住: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但不保护“后悔”。多一分准备,少十分麻烦!
(注:本文仅针对类似案例分析,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