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间股权转让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 南丰县律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例解读
作为律师,我经常遇到普通人对法院判决“一头雾水”的情况。别担心!这篇解读专为非法律人士准备,用大白话讲清一个真实案例:如果您投资后想“退钱”,法院会怎么判?重点在哪里?看完您就明白该如何保护自己了。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号:(2025)赣1023民初144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复制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规则改写人名和公司名):
某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南丰蜜桔出口产业园开发、运营,蜜桔的种植和销售等。投资人几经变更,于2007年1月18日由中国某公司持股100%。某甲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日被吊销。
某乙公司于2004年9月1日由某甲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是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金3000万元。陈先生作为发起人及自然人股东,认缴并实际出资200万元,占比6.67%。2008年4月10日,某乙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2008年6月6日经核准注销。
2006年4月23日,陈先生将其在某乙公司的5万股股权以4.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转让款22.5万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陈先生收到转让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股权证明,否则全额退款;王先生需另付转让额2%的佣金。某乙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股权确认章。
2006年5月9日,王先生取得某乙公司股权证。2006年5月31日,王先生取得《自然人股权确认卡》,卡上记载持股5万股,并注明:本卡盖公章生效,可换领美国上市公司股票;遗失需挂失等。
2006年4月1日,某乙公司出具股权回购说明,称“皇家股份”计划2006年12月31日前赴美上市,若未上市则回购国内自然人股权。
2006年8月10日,王先生取得美国内华达州DFR公司的普通股股票证书,显示其持有2.5万股。
2007年5月8日,某甲公司以“美国上市公司”名义向股东发函,称其于2006年9月8日在美国纳斯达克OTCBB板上市。
2008年3月28日,中国某公司再次向股东发函说明经营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王先生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退回22.5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没支持。他认为协议违法,但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他无权要回钱。
三、核心观点及实用提示:遇到类似投资纠纷怎么办?
为什么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关键就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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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是“股东个人股权”,不是公司非法发行股票
- 王先生以为某乙公司“骗他买原始股”,但法院发现:协议是陈先生(个人股东)和他签的,某乙公司只是盖章确认,并非卖方。
- 重点来了:非上市股份公司(如某乙公司)的股东转让自己股权,完全合法! 就像您把自家房子卖给邻居,不需要政府批准。但如果是公司自己“发新股”募资,才可能违法。
- 法院说:某乙公司给王先生发了股权证和确认卡,还帮他换到了美国公司股票(DFR公司),整个过程有凭有据,不存在“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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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登记”,内部备案就行
- 很多人以为“没去工商局过户=股权无效”,这是误区!
- 法院指出:某乙公司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只需公司内部登记(比如更新股东名册),不用去工商局办变更。王先生已拿到股权证,说明转让已完成。
- 小贴士:如果是有限公司(比如“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般要工商登记;但股份公司(尤其非上市的)则灵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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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违反“强制性规定”,光说“不合理”没用
- 王先生主张:陈先生没证券牌照,收2%佣金违法;某乙公司不能帮人换美国股票。
- 法院驳回:法律只禁止“严重违法”行为(比如公司非法集资)。但本案:
- 佣金是协议约定,双方自愿;
- 换美国股票是某乙公司承诺,但实际由境外公司发股,不违反中国证券法;
- 王先生没证明被欺诈或强迫。
- 一句话:“感觉不对”不等于“协议无效”,必须拿出法律明文禁止的证据!
给您的实用建议:投资前/纠纷中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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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合同主体!
签协议时问清楚:钱是给“公司”还是“个人股东”?
→ 如果是股东个人转让(如本案陈先生卖自己的股),风险较低,协议通常有效;
→ 如果是公司直接“发新股”募资,要查公司资质(比如是否有金融牌照),否则可能血本无归。 -
保留所有凭证!
本案王先生赢在有股权证、确认卡、股票证书。您投资时务必保存:
✅ 协议原件(重点看“谁收钱、谁承诺”)
✅ 付款记录(银行流水备注用途)
✅ 公司发的任何证明(股权卡、回购承诺等)
→ 没有这些,打官司就像“没带证据上战场”,必输! -
想退钱?先看是否符合“无效”法定条件
法院只认这几种情况协议无效:
❌ 欺诈(如伪造公司资质)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公司无证卖股权)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单纯“没上市”“没分红”不能算无效! 本案某乙公司没赴美上市,但因协议写了“若未上市可回购”,王先生应先按约定走回购程序,而非直接告无效。 -
别被“美国上市”“原始股”忽悠
很多公司用“赴美上市”当噱头,但:
✨ 境内公司换境外股票,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如QDII);
✨ 如果协议写“换美国股票”,但实际发的是境内凭证,要警惕是否画饼充饥。
→ 投资前查公司背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公司名,看是否被吊销、有无金融许可。
最后提醒:投资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 如果协议主体是“股东个人”,且您拿到了股权证明,很难主张协议无效——就像您买了二手房,不能因为房价跌了就要求原房主退钱。
- 但若公司虚假宣传(如谎称已上市)、无资质募资,保留证据立即举报:向当地金融局或证监会投诉,比打确认无效官司更高效。
遇到纠纷别慌,先理清“钱给了谁、凭证有什么、协议写了啥”。记住: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但不保护“后悔”。多一分准备,少十分麻烦!
(注:本文仅针对类似案例分析,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