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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公司签合同,欠债不必然要股东个人还!-南丰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南丰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1023民初174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某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5日,主要卖红砖等建材。某乙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包括万某(持股57.5%)、胡某、熊某和刘某(持股5%)。某乙公司承包了南丰县河东区高中新建项目第二合同段的工程,并多次向某甲公司购买红砖。红砖送到工地后,由某乙公司员工签收。某甲公司通过微信向万某催款,万某支付了部分货款(15万元),并在2023年10月24日收到某甲公司消息:“万总,你工地已支付欠款15万元,余欠134710元,请尽快付清”。万某未回复,但未否认欠款金额。另查明,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某乙公司承包了该高中项目,刘某是工地现场负责人,其行为代表某乙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乙公司必须在5天内支付某甲公司货款134710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10月10日利息1062.92元,之后按年利率3%算到还清为止);
  2. 万某仅在某乙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付不出钱的情况下,才承担补足责任;
  3. 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要求(比如直接让万某个人全额还钱)。

三、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办?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公司欠的钱,股东不必然要个人还!关键看合同是跟谁签的,股东有没有主动承诺还钱。” 很多人以为“股东有钱就能找他要”,但法院只认法律事实。结合本案,给大家3个实用提醒:

1. 买东西前,先搞清“跟谁交易”

2. 股东说“我愿意还”,才可能个人担责

3. 欠钱不还,别慌!3步保住你的钱

最后提醒:生意往来中,“公司欠债股东还”是例外不是常态。股东万某坐牢了还愿意个人还钱,是情分不是本分。下次遇到欠款,别光盯着“谁有钱”,先盯紧“合同跟谁签的”。保留好每一笔送货单、聊天记录,该起诉时别犹豫——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