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后追偿权成立但利息按LPR计算-兴国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赣0732民初395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湖南某甲有限公司的金融许可证于2016年12月21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陕西某乙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8月18日经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上海某丙有限公司是2014年1月28日登记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等。
2023年5月19日,周某与湖南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3000元,用途购物消费,期限12个月(从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年利率8.00%,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周某与陕西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及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1168.93元(分12期支付)。湖南某甲有限公司放款后,周某从2023年11月起开始逾期。2024年2月3日,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为周某代偿7880.42元(其中代偿本金7713.67元、利息150.47元、罚息16.28元)。
2022年6月18日,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与陕西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为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2024年2月3日,上海某丙有限公司向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并通知周某要求其直接还款。经多次催收无果,上海某丙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 周某要支付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代偿本金7713.67元、利息166.75元;
- 另外,以7713.67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直到还清为止;
- 驳回上海某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比如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要求);
- 上述款项要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付清,否则要多付“迟到费”(法律上叫迟延履行利息);
-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和实用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担保人代偿后,确实有权向欠钱的人追讨,但利息不能乱要,法院只支持按市场正常利率(LPR)计算,不能狮子大开口。
为什么这么说?咱们来拆解:
- 周某借了钱不还,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替他垫了7880多元,这是“代偿”。
- 上海某丙有限公司又作为“反担保人”,替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把钱还了,所以它有权向周某追讨——这叫“追偿权”。法院认这个权利,所以判周某必须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 但关键点来了: 上海某丙有限公司要求按LPR四倍(约13.8%)算利息,法院说不行!理由很简单:LPR四倍通常是民间借贷高利贷的红线,但这里是担保追偿,不是普通借钱,得按实际损失算。法院查了代偿当天的LPR是3.45%,就按这个低利率判了。多要的部分(比如原告主张的1432元利息)直接被驳回。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3点,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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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欠钱的人(债务人):
- 别学周某“躲着不还”!逾期后,担保人一垫钱,你就得连本带利还,法院还会让你多付诉讼费。
- 正确做法: 万一还不上,主动和担保人商量分期,保留聊天记录。哪怕晚几天,也比彻底失联强——躲得了一时,躲不过法院传票,最后利息+诉讼费全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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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或反担保人:
- 代偿后必须立刻书面通知欠钱的人!像本案中上海某丙有限公司,垫钱当天就发通知,法院才认它有追偿权。如果光垫钱不通知,可能白忙活。
- 利息别乱要: 算利息时,直接查代偿当天的LPR(中国人民银行官网能搜到),按这个数主张。要太高?法院一分不会多判!比如本案原告要13.8%,法院只认3.45%,差的1000多块直接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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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环节,证据是命根子:
- 合同、转账记录、催款通知,一样都不能少。本案原告赢,就是因为拿出了借款合同、代偿证明、通知记录。
- 小贴士: 用手机拍证据时,打开“时间水印”功能;发催款短信用微信“已读回执”功能——这些小动作,开庭时就是救命稻草。
最后说句大实话:担保不是“背书”,是真要自己掏腰包的!下次有人找你担保,先问清“他还不上时,我能垫多少?” 别等法院判了才后悔。记住:权利要得正当,利息要得合理,证据存得齐全——这才是打官司的赢面。
(注:本文为案例普法解读,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遇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以个案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