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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接处警记录也能获赔车辆保险-南召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南召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豫1321民初644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7月13日21时48分许,王某驾驶渝D号重型货车到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某砖厂拉砖,在某砖厂倒车时渝D号重型货车翻车,致使王某轻微擦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与王某同行的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被告报险。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靳岗派出所于2025年7月17日出具"接处警登记表"显示:接警内容: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某砖厂里面,报警人称货车侧翻了,人受伤轻微。处警情况:处警反馈,2025年7月14日00:31:07,李俊(民警)-报警人李某**与司机王某**到天基建材拉砖,李某称货车渝D倒车时翻车,司机王某轻微擦伤。报警人报保险,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被告现场进行了勘验(保险报案号:)。

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南召县某施救中心施救至南召县某汽车维修厂并维修,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发票显示,原告支付施救费13000元(吊车、铲车及拖车一台),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清单及维修费发票显示,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01000元(配件费用11.5万元、工时费1.8万元、车架总成6.8万元)。在案涉车辆拆解前后,被告派员对损坏部件逐一拍照上传。

2025年7月15日-7月22日,王某在南阳市卧龙区某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住院费1157.66元,诊断为:1、肋骨骨折;2、胸部软组织损伤;3、皮肤挫伤。入院记录显示:患者2天前,在工作时驾驶货车倒车时不慎翻车,左侧胸部及左上肢着地,顿感疼痛难忍,偶伴恶心,随后口服药物治疗(具体药物、用法不祥),效不佳。左侧胸部疼痛加重,求进一步治疗,前来我院,门诊以"肋骨骨折、胸部损伤"为诊断收入住院。出院医嘱:1、定期复查;2、避免劳累;3、不适随诊。2025年8月20日,原告吴某与司机王某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王某受雇于原告吴某;王某受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凭发票全部由原告支付,原告再一次性支付王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0元,车上人员责任(司机)保险由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

另查明:案涉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双方系挂靠关系。2025年3月12日,由原告交纳保险费并以该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32448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5万元限额/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5年8月20日,被保险人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显示该车实际所有人为吴某,同意由实际所有人领取理赔款。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共计165100元;在车上人员责任(司机)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吴某已赔付司机王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共计11457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最值钱的道理是:没有交警事故认定书,只有派出所接处警记录,保险公司也必须赔钱! 很多车主一听说"没事故认定书就不能理赔",就灰心放弃,其实这是保险公司的常见拖延手段。

遇到类似保险纠纷,记住这几点,你也能轻松应对:

1. 报警记录就是"救命稻草"

本案中,原告只有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保险公司一开始百般推脱。但法院认定:报警人详细描述了事故时间、地点、经过(货车倒车翻车、司机擦伤),民警现场核实后确认"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这就足以证明事故真实发生。所以:

2. 别急着修车,先让保险公司"验货"

原告修车前,保险公司派人对损坏部件拍照上传,固定了证据。如果擅自修车:

正确操作

3. 挂靠车辆必拿"授权书"

本案原告是实际车主,但车挂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如果没拿到:

处理建议

4. 施救费别当"冤大头"

原告要了13000元施救费,法院砍到10000元,因为:

避坑指南

5. 赔司机要"算细账",别乱签协议

原告赔了司机15000元,但法院只支持11457元。多赔的3543元:

正确做法

6. 拖延30天就去告!

《保险法》第23条明文规定: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后,30天内必须定损。本案保险公司超期没核损,法院直接判全额赔偿!

维权三步走
1️⃣ 出险后30天内,书面催告保险公司定损(微信/短信都算)
2️⃣ 超过30天没结果,直接起诉+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3️⃣ 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12400元鉴定费全由保险公司付)

最后提醒:保险公司说"要行车记录仪证据"?法律没这要求!派出所记录+现场照片+维修清单+医疗记录,就是完整证据链。遇到扯皮别怂,法律站在讲道理的人这边——毕竟,你交的每一分保费,都是为这一刻准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