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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追偿保险赔偿款-南昌追偿权纠纷律师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8 南昌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赣01民终4515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4日11时11分许,王某驾驶赣X**宝马牌小型轿车在火炬三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火炬三路北侧鸿海溪园小区段泊位停车,其车内后排乘员吴某从车内推开左后车门时,遇刘某骑二轮自行车由东往西经过北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吴某乘坐机动车开启左后车门时,未确保安全,妨碍两轮自行车通行,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停车时,未及时提醒后排乘员开关车门注意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刘某受伤后,刘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王某、吴某、某甲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赣0111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乘客吴某开车门致车外人员刘某损害,与驾驶员王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刘某的损害是在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所致,驾驶员和乘客共同侵权行为应属于保险车辆保险责任范围,故某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某各项损失424457.87元(已扣除垫付款);二、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吴某60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1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4月30日,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向某甲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22年9月28日,某甲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南昌市某医院转款18000元。2022年11月14日,某甲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王某转款71228.99元。2024年3月1日,某甲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吴某转款60000元,同日向刘某分别转款120500元及303957.87元。以上共计支付573686.86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某甲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要求吴某返还26万余元保险赔款的请求未获支持。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件事:保险公司赔了钱后,一般不能向司机的家人追讨赔偿款。为什么?因为法律特意保护“一家人”!

吴某是司机王某的母亲,两人住一起、经济连在一起(比如车贷是吴某还的),法院认定他们属于“利益共同体”。《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除非家人故意制造事故,否则保险公司赔了钱后,不能找被保险人的家人要回来。试想:王某花钱买了保险,就是为了一家人的出行安全。如果保险公司赔完又转头向吴某(王某的母亲)追偿,等于让王某自己掏钱,那买保险还有什么意义?这不公平!

给遇到类似纠纷的朋友划重点

  1. 如果你是乘客(尤其是司机的家人)

    • 开车门不小心撞到人,保险公司赔了钱后,不用慌!只要不是你故意碰瓷,保险公司基本无权找你要钱。
    • 但注意:安全第一!上车前司机要提醒你“开门看后方”,你也要主动观察路况。如果被认定故意肇事(比如明知会撞人还猛推车门),保险公司就能追偿了。
  2. 如果你是司机

    • 家人坐车时,必须口头提醒“开门注意”(这是避免担责的关键!)。本案中王某因“未提醒”被认定次要责任,如果当时说了“小心车门”,责任可能全在吴某。
    • 买保险时选高保额第三者责任险(比如200万以上),别为省小钱埋大雷。一旦出事,保险能兜住家庭风险。
  3. 如果你是保险公司

    • 想追偿?先查清对方是不是司机的“自家人”。
    • 证据要硬:必须证明家人是故意肇事(比如监控拍到吴某恶意推门),否则法院大概率不支持。别拿“共同侵权”当挡箭牌——法律对家人有特殊保护!

一句话总结:保险不是“追债工具”,而是家庭风险的“保护伞”。家人开车门出事,保险公司赔了就该认,除非能拍下对方故意使坏的视频。下次坐车,记得和司机互相提醒一句:“开门慢点,安全第一!” —— 这既是保护路人,更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