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责时交强险应全额赔偿-临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122民初44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1月3日7时33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豫DYXX(豫DZ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颍县大郭镇陈策村朝阳路与344国道交叉口时,与沿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郭某及其孙子张某(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某和郭某负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甲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限额18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郭某颈椎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头部受伤。两人医疗费共15739.80元,另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计算,两人总损失为125159.29元(其中医疗费用17429.80元,伤残赔偿部分107729.49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郭某、张某125159.2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1元,由李某负担2771元,郭某、张某负担340元。
三、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建议
关键提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同责时,交强险要"先赔够",不按责任比例打折!
这个案子最值得普通人注意的是:即使交警认定你(骑电动车方)也有责任,只要对方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得在限额内"全额赔",不能说"你有责就少赔"。法院明确指出:
- 交强险是"兜底"保障,医疗费限额1.8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内,保险公司必须先赔满
- 本案损失12.5万元未超交强险限额(1.8万+18万),所以某甲公司要全赔,不用考虑"同责"比例
- 如果损失超限额,超出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担(河南规定:机动车同责赔60%,非机动车自担40%)
遇到类似事故,普通人这样做才不吃亏:
✅ 第一步:现场必须做3件事
- 立即报警:等交警出《事故认定书》!这是最硬证据,千万别私下和解。本案中交警明确认定"同责",为后续索赔打下基础。
- 拍全现场照片:车辆位置、伤痕、散落物、红绿灯状态,手机存好原始数据。
- 记下对方信息:车牌、司机姓名电话、保险公司名称(交强险标志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 第二步:治疗期间紧盯2个关键点
- 医疗费票据一张别丢:包括转院费、复查费(本案郭某的2030元转院费被法院认定为交通费)。
- 要求医生写清"医嘱":住院天数、休息时间、护理/营养需求(本案法院严格按医嘱和鉴定结论计算赔偿)。
特别注意:如果保险公司说"要扣20%非医保用药"(如本案某甲公司主张),直接拒绝!法院通常不支持这种说法,交强险赔付不区分医保/非医保。
✅ 第三步:索赔时牢记3个"不"
- 不轻信对方"私了":本案李某拒不到庭,但因有交强险,原告仍获全赔。如果对方没保险或逃逸,更要走法律程序。
- 不放弃伤残鉴定:郭某颈椎骨折及时做鉴定获十级伤残赔偿(8.4万元),若没鉴定可能少赔数万元。
- 不混淆交强险和商业险:
- 交强险:无条件先赔(限额内不看责任比例)
- 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本案对方只买交强险,故超限部分才用责任比例)
⚠️ 河南老乡特别注意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机动车与电动车同责时,机动车方实际承担60%赔偿责任(不是50%!)。但这一比例只影响交强险外的损失,交强险内仍全额赔付。本案总损失未超交强险限额,所以李某个人无需再赔钱(但要承担2771元诉讼费)。
最后提醒:
- 电动车是否算"非机动车"?本案交警明确将电动三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这是适用60%比例的前提。如果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如超标车),规则完全不同!
- 伤者是祖孙关系不影响索赔:本案张某作为无责乘车人,与郭某共同获赔。
- 起诉时一定要把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全列为被告(本案某甲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直接担责)。
遇到事故别慌,记住"报警取证→治疗留票→交强险内全额索赔"三步走。即使你有责任,该拿的赔偿一分不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