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款拖欠别慌!分公司和总公司都得还钱 - 桂东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经常遇到建材供应商被工地拖欠货款的咨询。很多人以为“没签合同就拿不到钱”,或者“建筑公司说实际施工人欠的,就只能找个人要”。今天我用一个刚判的案子来告诉你:只要证据齐全,分公司和总公司都得乖乖付钱! 下面先简单分析这个判决的核心,再手把手教你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做。
全面判决分析(通俗版)
这个案子本质是“卖碎石给工地,结果钱被拖欠”。原告郴州某公司给公路工程送了碎石,被告湖南某公司(总公司)和它的桂东分公司赖账,理由是“实际施工人邓某该付钱,我们不负责”。但法院狠狠驳回了:
- 关键证据链完整:虽然没签正式合同,但有结算单(财务人员签名)、银行付款记录(附注“碎石款”)、送货单(每车重量车牌都写清),直接证明碎石用在了工地上,且分公司付过部分款。
- 分公司=总公司“小分队”:法院说,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马甲”,钱不够时总公司必须兜底(《民法典》第74条)。不能拿“内部协议”当挡箭牌——建筑公司和邓某的私下约定,不能坑善意供货商。
- 利息一分不能少:拖欠从开票日算起,按银行LPR利率(3.45%)加算,不是随便定的!
启示:供货时别怕“没合同”,重点抓证据!起诉时一定要把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告,否则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027民初52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湖南某公司中标桂东县东洛乡东洛桥至齐某知青小寨公路工程,为此成立了湖南某公司桂东分公司管理工地。邓某以项目部名义向郴州某公司购买碎石材料。2023年6月4日至8月3日,郴州某公司向工地供应碎石:6月1289.33立方米、7月7660.4立方米、8月87.53立方米,单价均为38.5元/立方米,应付金额347,934.51元。2023年8月18日,项目部外聘财务人员张某和郴州某公司代表李某丙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之后,湖南某公司桂东分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支付2万元碎石款,2024年2月26日再付2万元,剩余307,934.51元一直未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湖南某公司和湖南某公司桂东分公司15天内支付郴州某公司材料款307,934.51元及逾期利息14,814.22元(利息从2024年2月8日起算,之后按年利率3.45%持续计算),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3150元。
三、核心观点:材料款被拖欠?三招教你稳拿回钱!
这个案子最值得普通老板学的是:工地欠钱,别被“实际施工人”绕晕! 很多建筑公司用“这是邓某个人项目”当借口,但法院明确说:只要你是正规供货给工地,且有证据证明材料用在了工程上,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得一起还钱。内部转包协议对他们自己有效,但对你没约束力!
遇到类似纠纷,照着这三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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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比合同更重要!
- 别纠结“没签合同就完了”。像本案郴州某公司:
- ✅ 每车碎石写清楚时间、车牌、重量(司机签字);
- ✅ 结算单让对方财务人员签字+按手印;
- ✅ 银行转账备注“碎石款”,开发票留底。
- 你的行动清单:下次供货时,手机拍下工地现场、对方签收单;付款记录截图保存;哪怕对方只签个名字,也比空白强!
- 别纠结“没签合同就完了”。像本案郴州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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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大小公司一起告”
- 分公司常是“空壳”,光告它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本案中,法院直接判分公司先付,不够钱总公司补上(《民法典》第74条)。
- 你的行动清单:查清工地是哪家总公司中标(上“天眼查”搜工程名称),把总公司和分公司全列为被告。别信“找邓某就行”——他要是跑路,你哭都没地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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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必须主动算!别当冤大头
- 拖欠不是白拖!法律允许按银行LPR利率(现在约3.45%)算利息,从你催款或开票那天起算。本案从开票日2024年2月8日算起,多拿1.4万利息。
- 你的行动清单:起诉时明确写“利息算到还清日”,别像原告最初算错利率(4.35%太高被法院调低)。最新LPR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别自己估!
最后提醒: 工地纠纷常见“拖字诀”,但拖越久证据越难找!供货时留一手:让对方在结算单写“材料用于XX工程”,付款时备注用途。真遇到拖欠,3个月内收集证据起诉——别等对方破产才后悔!记住:法律保护老实干活的你,不是玩文字游戏的公司。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整理,基于公开判决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