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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按三七比例划分,次责方可获赔30%损失-宁乡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 宁乡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182民初1142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3日17时40分许,宇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乡市双江口镇一村级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宁乡市双江口镇超越前车时,遇彭某甲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客车在上述地点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因宇某驾驶车辆违法超车,彭某甲驾驶车辆转弯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致使两车在上述地点发生碰撞,造成宇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10月4日,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此事故作出了第4301824****7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宇某负主要责任,彭某甲负次要责任。宇某受伤后被送往宁乡市某医院住院治疗37天,于2023年11月9日出院。2024年4月9日,宇某前往浏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2024年4月19日出院。2024年1月17日,湖南某接受委托对宇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湖南某于2024年2月17日作出了湘法证司鉴[2024]临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宇某因交通事故致脊柱损伤(T4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后续还需进一步对症治疗及康复治疗,门诊复查,颅脑康复、脊髓损伤修复,关节功能康复、促进骨折愈合等,费用约壹万伍仟元;其误工期为150日;其护理期为60日;其营养期为60日。宇某本次花费鉴定费2300元。

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XXX的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系彭某乙,本次事故发生时该车驾驶人为彭某甲(持有C1驾驶证),彭某丙为该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300万元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造成彭某乙所有的XXX的小型客车车辆受损,造成车辆维修费用1138.45元,该维修费用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已经进行了理赔,庭审中宇某对该维修费用进行了确认并同意在本案中予以品抵;本次事故发生后,彭某甲垫付了宇某医疗费4571.74元,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垫付了宇某医疗费12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偿宇某144426.61元(其中直接支付宇某141517.36元,支付彭某甲2909.25元),彭某甲无需额外赔偿(因其垫付款已超出应承担部分),驳回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和实用处理建议

这起案件特别典型,很多人以为"主要责任就拿不到赔偿",但法院用判决告诉我们:交通事故责任按比例划分,次责方至少能获赔30%损失,主责方也能获得合理赔偿。如果您遇到类似事故,请记住以下关键点:

1. 交警责任认定书是"黄金证据",千万别嫌麻烦不报警!

本案中,交警明确认定"宇某违法超车负主责,彭某甲转弯未打灯负次责"。这个认定直接决定了70%:30%的赔偿比例。很多人事故后觉得"小擦碰私了算了",但如果伤情较重(比如本案宇某脊柱骨折),没有责任认定书,后期索赔会非常被动。记住:只要有人伤或车损明显,必须等交警到场出责任认定书!

2. 医疗单据要像"集邮"一样完整保存

宇某能获赔近15万元,关键是他保留了两次住院的全部记录、医疗费发票,还做了正规伤残鉴定。特别提醒:

3. 保险赔偿有"三层蛋糕"规则,顺序不能乱

本案赔偿逻辑清晰展示了保险赔付顺序,您遇到事故时可对照:
第一层(交强险):

重要提示: 如果对方只买了交强险,超出12.2万元部分可能面临"赔不起"风险,此时要提前考虑对方偿付能力。

4. 这3类费用最容易"踩坑",务必提前知晓

5. 车主和投保人不担责的"安全区"

很多人以为"车是我的就要赔钱",但本案彭某乙(车主)和彭某丙(投保人)因无过错,法院明确不需担责。法律保护善意车主: 只要您没借车给无证/醉酒人员,车辆手续齐全,一般无需为驾驶员的过错买单。

一句话总结处理流程

报警定责→全力治伤(保留凭证)→等伤情稳定再鉴定→凭鉴定报告协商索赔→协商不成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最后提醒:交通事故中,责任比例≠赔偿比例。就像本案主责的宇某仍获赔14万余元,关键在于用足证据、理清规则。如果伤情可能构成伤残,建议在治疗结束后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懂规则少拿几万元赔偿。记住:法律保护的是懂规则的人,而不是单纯"有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