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行走被停车场排水渠绊倒,所有者需担责70%-湘潭律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302民初240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周某因"胸闷一周"于2024年10月15日至湘潭市某乙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10月16日21时左右,周某从湘潭市某乙医院往公汽立体楼停车场方向行走时,在该停车场靠近车站路与湘潭市某乙医院一侧拐角的排水渠处不慎摔倒受伤,遂返回医院检查治疗。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左侧第6-12肋骨骨折,L2、3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跟骨、距骨骨折。2024年10月18日,周某转院至湘潭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4年12月12日出院,共住院55天。2025年2月18日,经司法鉴定,周某左侧第6-12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各90天。
事故发生时,公汽立体楼停车场虽已竣工但尚未正式对外运营,也未移交给运营方湘潭某甲公司管理。该停车场登记的权利人为湘潭某乙公司。周某受伤地点处的排水渠虽未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但与红线边界相连接,停车场实际建设范围超出红线范围,延伸至排水渠处。
法院判决:湘潭某乙公司作为停车场所有者,赔偿周某46,560元(占总损失的70%);周某因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行承担30%的责任;驳回周某对湘潭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点是:即使停车场还没正式开放使用,只要已经建成并形成实际使用区域,所有者就必须对附属设施(如排水渠)的安全负责! 法院认为,虽然排水渠不在规划红线内,但因与停车场相连并形成整体,湘潭某乙公司作为所有者没设置警示标志也没采取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所以要赔70%。但同时,75岁的周某晚上走路不注意看路,也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30%责任。
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记住这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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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
摔倒后别急着离开,马上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和视频(特别是光线情况、有无警示标志、地面状况),并立即报警。本案中周某的家人及时报警,才有了关键证据。如果像本案被告所说"视频被水印覆盖看不清",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 -
医疗记录必须"专伤专用"
周某当时本就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他疾病,法院只认可与摔倒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剔除了医保报销部分)。所以如果您因意外受伤,就医时务必向医生说明"是因XX事故导致的伤情",要求在病历中明确记载,避免像本案中部分费用不被认可。 -
查清"谁该负责"是关键
不要被"还没开业"忽悠!本案停车场虽未运营,但已竣工并实际存在,法院认定所有者湘潭某乙公司要担责。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责任方:- 拍下现场"施工铭牌"(通常有建设单位名称)
- 在当地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规划图(输入地址就能看红线范围)
- 向物业或城管部门查询设施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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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因"自己也有错"就放弃索赔
很多人以为"怪自己没看清路"就该自认倒霉,但法律实行"过错相抵"原则。本案周某因夜间行走没注意路况被判自担30%责任,但依然获赔70%。只要对方存在明显过错(如深沟没遮盖、无警示灯),即使您有疏忽也能获赔。 -
赔偿计算要"抓大放小"
周某最初索赔9万多元,法院只支持了6.6万元,主要因为:- 医疗费只算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医保报销的不赔)
- 后续治疗费要等实际发生才能主张
- 护理费按私营单位工资标准计算(不是按请护工的高价)
所以索赔时要参考当地最新赔偿标准,别把医保报销、未来不确定的费用都算进去。
特别提醒: 晚上走路要多留心!尤其是医院、停车场这些区域,施工后常留有未处理的坑洞、沟渠。本案发生在医院附近,但责任仍在停车场所有者而非医院。遇到类似情况,保存好每张医疗发票,3天内报警取证,别像周某隔了2天才转院,给对方留下"伤情可能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质疑空间。安全无小事,设施管理者要尽责,我们自己走路时也得多长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