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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未约定清灰费和竖面单价法院不支持-长沙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长沙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1民终1219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某租赁行与某公司签订《某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租赁某租赁行的钢木枋、钢矩管等建筑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某公司需妥善保管设备并承担维修保养费用;退还时必须将设备清理干净,恢复原状,无水泥砂浆等附着物;合同单价为固定价,不含税。但合同未明确约定清灰费(即清理设备表面水泥灰的费用)的支付标准,也未对竖面部分(如墙体、柱子侧面)的租金单价作出规定。钢矩管损失赔偿标准同样未在合同中写明。租赁过程中,双方多次对账,但对清灰费、竖面租金单价等产生争议。某公司未付清全部租金,某租赁行起诉要求支付欠付租金898053.19元、清灰费62693.12元、维修费65960元及材料损失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某租赁行欠付租金666654.33元及逾期违约金、维修费65960元、钢木枋损失23425.7元、钢矩管损失133386.26元,但驳回清灰费、部分租金差额等诉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未支持某租赁行主张的清灰费和更高竖面租金单价,也未采纳某公司要求降低钢矩管损失赔偿标准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提示: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建筑设备租赁中,合同没写清楚的费用和单价,法院通常不支持;损失赔偿可参考类似合同,但最好提前白纸黑字约定好。 很多包工头或小企业主容易栽跟头,觉得“行业惯例”“口头说好就行”,结果打官司时哑巴吃黄连。结合本案,给遇到类似纠纷的朋友三点实在建议:

第一,合同里必须写死“所有费用”,别信“口头承诺”或“行业惯例”。
本案中,某租赁行主张清灰费6万多元,理由是“其他项目都按0.2元/米付了,农民工干活的钱不能拖欠”。但法院为啥不认?因为合同只写了“退还时要清理干净”,没写“谁出钱”“出多少”。更坑的是,对账单里也没提清灰费,等于自己没留证据。类似情况:如果您是出租方(比如租脚手架、钢管),签合同时一定要加一句“清灰费/维修费按XX元/平方米计算,由承租方承担”;如果您是承租方(比如建筑公司),发现合同漏了这些条款,别急着签字,当场补上书面补充协议。口头说“按惯例”没用——法院只认白纸黑字,惯例只在双方都认账时才可能参考(本案中其他项目的合同对本案无效)。

第二,特殊部位的租金单价,必须单独写清楚,别用“大概”“平均”。
本案争议最大的是竖面租金(比如墙侧面用的材料)。某租赁行说“竖面实际用量比平面多,应该按4.6元/平方米算”,但合同只约定了平面单价(5.4元/米),对竖面只字未提。法院最终按某公司工作人员私下发的1.8元/平方米判了,为啥?因为出租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双方协商过新单价。血泪教训:签合同时,如果设备用在特殊部位(如竖面、高空),必须单独列明单价。写法参考:“竖面部分租金单价为X元/平方米,与平面部分分开计算”。如果施工中临时变更,立刻签补充协议,光靠微信截图或单方统计表(像本案中某公司商务经理发的文件)法院很可能不认——毕竟对方可能反悔说“那是草稿”。

第三,设备丢失赔偿标准,要么合同写明,要么保存好行业证据。
本案钢矩管丢了,某公司想按废铁价8元/米赔(理由是“能算出重量和钢材市场价”),但法院按12元/米判了,因为参考了双方其他项目的合同。关键点:合同没约定时,法院会找“类似合同”来算,但必须是同一时期、同一合作方的合同。 您如果出租设备,合同里直接写清“丢失按XX元/米赔偿”;如果承租方,发现合同只写“超损耗要赔”,赶紧问清楚“按什么价赔”。别等丢了才扯皮——像本案某公司拿废铁价算,但法院认为设备是加工过的(有喷码、物流成本),废铁价不靠谱。平时注意:保留行业报价单、同类合同,微信沟通关键内容要截图存证。

最后提醒: 租赁纠纷拖得越久越吃亏!本案清灰费拖欠3年,农民工工资没着落,但因合同漏洞,某租赁行自己败诉。签合同时花500元请律师审一遍,比打官司花几万强。记住:法院不是“讲道理”的地方,是“看证据”的地方。口头说一万遍,不如合同写一句。遇到争议别硬扛,及时找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比如对账单、微信记录),避免赢了道理输了官司。

(注:文中当事人名称已按司法实践匿名化处理,如叶某蓉改为叶某,某公司保持原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