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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无过错不担责,保证人书面承诺需担责-沁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沁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882民初263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1月28日5时22分许,张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沁阳市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覃怀路交叉路口南41米时,与行人郑某甲由西向东行走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郑某甲受伤,车辆损坏。肇事后张某甲弃车逃逸,当天11时30分到沁阳市公安交警部门投案。交警认定张某甲超速行驶、未安全驾驶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甲不承担责任。

郑某甲伤势严重,先后在沁阳市某乙医院、沁阳市某甲医院、焦作市某医院、河南省洛阳某医院等多次住院治疗,诊断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大脑挫裂伤、骨盆多发骨折、肋骨骨折等。经鉴定,郑某甲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骨盆、肋骨、颅脑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

此前,2024年7月15日,张某甲与郑某甲就2024年5月26日前的医疗费达成调解,张某甲赔偿11万元,并额外支付10万元"谅解费"。同时,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出具书面材料,承诺对后续医疗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年9月29日,张某乙向郑某甲家属微信转账3000元。车辆登记在牛某名下(张某甲前妻,二人于2024年7月19日离婚),该车在某河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判决:

  1. 某河南公司在10日内赔偿郑某甲18万元;
  2. 张某甲在10日内赔偿郑某甲5.56万元;
  3. 张某乙对张某甲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郑某甲对牛某的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的效果

核心观点:车主无过错不赔钱,书面保证要担责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两个关键法律常识:

  1. 车辆登记人≠赔偿责任人:牛某虽然是车主,但法院认为她对事故无过错(不知道张某甲会超速、逃逸,车辆状况正常,张某甲有合法驾照),所以不承担责任。
  2. 白纸黑字有法律效力:张某乙虽没写具体金额,但书面承诺"对后续赔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就判他必须赔钱。

给普通人的3个实用建议

1. 如果你是事故受害者(像郑某甲)

2. 如果你是肇事司机或家属(像张某甲/张某乙)

3. 如果你是车主(像牛某)

最后提醒

发生事故后,记住三步:救人→报警→留证。别因不懂法多赔钱,也别因侥幸心惹大祸。如果对方让你签"保证书"或"和解协议",务必看清每个字——白纸黑字,说啥算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