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时家庭成员才享有房屋份额,共同生活不等于共有-确山县律师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案号:(2025)豫1725民初304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育有两个儿子,长子王某营、次子王某营。王某营与被告张某某于1988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女王某某、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王某某均已成年,且已另立家室。原告丈夫王某于1986年去世,原告与次子王某营及被告张某某长期居住在确山县朗陵办事处朱李庄社区王庄组的自建房内,该自建房始建于1991年。1号宅基地原登记在王某营名下,王某营于1982年应征入伍,宅基地批而未建,后修改登记在王某营名下。原告张某某、王某营和王某营在村内均没有其他宅基地。1991年11月25日颁发的准建字(1991.11.25)50号《农村建房准建证》登记建房名字为王某营。1号王某营名下宅基地建有平房三间,院内建有厨房一间及车棚一间,西墙边搭建有卫生间。王某营和被告张某某居住在西房一间,原告居住在东房一间(后分割成两小间),中间为堂屋。王某营于2024年5月工亡,被告张某某仍居住在老宅西房,原告张某某现跟随长子王某营生活。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 房屋按份额划分——原告张某某享有32分之9的份额,被告张某某享有32分之13的份额,第三人王某某享有32分之9的份额,第三人王某某享有32分之1的份额;
- 东房一间(后分割成两小间)由原告张某某居住使用,其他公共部分(如堂屋、厨房等)由四人共同使用;
- 驳回原告其他请求(比如要求单独分割车棚或另建新房)。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为什么共同生活≠房屋共有?
这个案子最让人容易搞错的地方是:老人和子女同住几十年,就以为房子有自己一份。但法院明确说——农村房子的“所有权”只看建房时的家庭成员,光“一起住”不算数!
为什么原告败诉了大部分请求?
- 建房时间是1991年,当时家庭户成员只有4人: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王某营(已去世的丈夫)、第三人王某某(当时未成年)。法院认定,这4人每人占1/4份额。
- 王某营去世后,他的份额先分一半给妻子张某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下一半由原告、被告、两个第三人继承。所以最终份额比例是:原告9/32、被告13/32、王某某9/32、王某某1/32(王某某是后来出生的,建房时还没她,所以份额最小)。
- 关键点:原告想凭“共同生活几十年”就分走西边一间房,但法院说——住得再久,只要1991年建房时没出钱出力,就不能主张所有权。农村房子的权属只认“建房时的家庭户”,不认“后来住多久”。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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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建房时间”和“当时家庭成员”
农村宅基地房子,所有权归建房时的“家庭户”共有。比如本案,1991年办准建证时登记的是王某营,但实际代表全家(婆婆、丈夫、妻子、大女儿)。如果你是子女,父母老宅要分割,赶紧查:- 房子啥时候建的?(看准建证、土地证时间)
- 建房时户口本上有谁?(尤其是老人、夫妻、未成年子女)
行动建议:去村委会调建房档案,复印当年户口本。别等打官司才找,证据丢了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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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指望“住得久就有份”,除非你有“出资证明”
本案原告90多岁,和儿子同住30多年,但法院说——你没证据证明建房时出钱出力,光“一起生活”不算共同共有。农村常见误区:- ❌ 错误想法:“我给孙子做饭、打扫院子,就该分房。”
- ✅ 正确做法:保留建房时的出资记录(比如买砖的收据、邻居证人证言),或者签书面协议(如分家单)。没有这些?光靠嘴说,法院很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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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和分割是两回事,别搞混案由!
本案原告直接告“共有物分割”,但被告辩称“这其实是继承纠纷”。法院最后按“共有+继承”综合处理了。如果你遇到亲人去世后分房:- 如果房子是全家共有(比如建房时全家参与),先确权份额,再分遗产;
- 如果房子纯属死者个人财产(比如婚后夫妻建的),直接走继承纠纷。
行动建议:起诉前先问清楚——房子到底是“全家共有”还是“死者个人所有”?找专业律师分析,别像本案原告一样,部分请求直接被驳回。
最后提醒:农村房子牵扯亲情,但法律只认证据。老人想保障权益,最好趁早做两件事:
- 建房时明确书面约定份额(哪怕简单写个分家协议);
- 儿女成年后及时分户,避免“一宅多户”引发纠纷。
房子是家,但家需要规矩。不懂就问,别等矛盾爆发才后悔!
(注:本文仅针对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