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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数月死亡外伤为主要原因可获死亡赔偿金-鄢陵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鄢陵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024民初278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1月1日17时40分,在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王某、唐某、张某、王其中推到道路上的传送带发生事故,造成王某、唐某、张某、王其中受伤、传送带及车辆损坏。2024年4月24日,鄢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复核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唐某、张某、王其中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日,王某在鄢陵县某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花去医疗费12169.66元。出院情况:病危要求转院手术治疗。
2024年1月3日,王某支付门诊费用536.82元。
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2月18日,王某在许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46天,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脑出血等,花去医疗费179347.12元。
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20日,王某在许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31天,诊断为意识模糊、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花去医疗费32207.66元。
2024年1月7日至2024年2月13日,王某共支付外购药费1109.80元。
以上王某共住院治疗79天,医疗费共计225371.06元。事故发生后,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王某垫付抢救费用63889.36元。
2024年2月28日,王某支付辅助器具费用550元。
王某出院后,于2024年10月22日在家中死亡。2024年10月25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衰竭并伴肺部感染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伤为死亡的主要原因。
死者王某出生于1951年9月12日,其父母均已去世,其与妻子陈某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即王某、王某。

法院判决:中国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王某、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78898.86元;给付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抢救费用63889.3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起案件最关键的一点是: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8个多月后才死亡,但法院仍然支持了死亡赔偿金!很多家属以为"事故后过段时间才死亡就不能算事故责任",这是大错特错的想法。本案中,司法鉴定明确写明"外伤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这就成了索赔成功的关键证据。

如果您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5条保命建议:

1. 死亡原因鉴定必须做,而且要趁早

王某从事故到死亡隔了8个多月,保险公司最初根本不认死亡赔偿金。后来靠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才扭转局面。提醒您

2. 责任比例不是简单"五五开"

事故认定书说赵某和王某等4人"同等责任",表面看各担50%。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60%赔偿!为什么?

3. 交强险要"抢"份额,晚了就没了

本案有4名伤者,法院在交强险里给原告留了77.47%的份额。您必须知道

4. 道路救助基金垫的钱要还,但别自己掏

中原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了6万多元抢救费,法院直接从赔偿款里扣给保险公司了。注意

5. 证据保管要像"藏宝贝"一样用心

原告能赢的关键,在于完整保留了:

最后提醒:交通事故索赔时效是3年,但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找。如果您遇到"事故后延迟死亡"的情况,别被保险公司"过时效不赔"的话吓住——只要死亡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时效从死亡之日起算!赶紧收集证据,该鉴定的马上做,才能守住您的赔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