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招的工人不能直接认定与工程承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郏县律师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豫0425民初321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新龙某公司在某乙十三矿承包有建设工程。新龙某公司聘任姜某为该项目负责人。2023年2月1日,新龙某十三矿项目部与河南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劳务清包协议书》,新龙某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河南某有限公司,姜某在协议中签字,王某作为河南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协议中签名。河南某有限公司称王某为其项目负责人,2023年2月21日,王某招聘刘某到案涉工地工作,刘某接受王某管理,工作内容由王某安排,主要从事井下挖矿工作。刘某提交的工资明细清单显示,2023年4月24日,彭某向刘某银行转账3416元,2023年6月9日,姜某向刘某银行转账4215元,2023年6月10日,姜某向刘某银行转账2403元。2023年3月8日,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
2024年10月11日,刘某向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确认刘某与新龙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浙苍南劳人仲案(2024)3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未就该裁决提起诉讼。2025年6月9日,刘某向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确认刘某与河南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5年6月9日作出郏劳人仲案字[2025]00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关于李某诉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已作出判决,认定李某与河南某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的判决结果很简单: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确认与河南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不认为刘某和河南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很多工友在工地干活时可能都有这样的困惑:我是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受伤了为什么不能直接找这家公司要说法?这个案子就很典型,刘某在工地上干活受伤了,想确认和河南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法院没支持。为什么呢?
核心原因很简单:劳动关系看"三个谁"——谁招你、谁管你、谁发工资。
在这个案子里:
- 谁招的刘某?是王某(包工头),不是河南某有限公司的人事部门
- 谁管的刘某?是王某安排工作、考勤,不是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
- 谁发的工资?是彭某和姜某转账,不是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财务部门
虽然刘某干的活确实是河南某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但这还不够。法院明确说了:即使你干的活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但如果招你、管你、发工资的都是包工头,而不是公司直接管理,那就不算和公司有劳动关系。
给大家几点实用建议,避免遇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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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问清楚"老板是谁":不要只听包工头说"这是大公司项目"就干活。要搞清楚到底是谁在招你、谁在管你、工资是谁发的。最好能拿到书面证明,比如劳动合同或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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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转账要留证据:如果工资是个人账户转的,一定要备注清楚"XX项目工资",并保存好转账记录。最好是公司对公账户发工资,这样证据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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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别急着告错对象:像刘某这样,先告新龙某公司被驳回,又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又被驳回,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果被包工头招去干活,首先要确定包工头和工程公司的关系。可以去查工程分包合同,看包工头是公司员工还是独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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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问题有特别规定:虽然劳动关系没确认,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没有劳动关系,如果包工头没资质,工程发包公司可能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受伤后,可以找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必一定先打劳动关系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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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参考很重要:这个案子中,法院直接参考了之前李某的类似判决。所以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查查当地有没有类似判例,能帮你判断胜诉可能性。
记住:在工地干活,安全第一,证据第二。干活前多问一句"合同签给谁",干活中留好工资条,受伤后先找专业人员咨询,比盲目打官司更有效。很多工友以为"在哪个公司工地干活就和哪个公司有劳动关系",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关键要看实际管理关系和工资支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