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转让后高利贷主张不被法院全额支持,利息按法定标准调整-叶县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叶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0422民初508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26日刘某向某有限公司签订《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约定贷款金额为4000元,贷款期限为12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某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4000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向某有限公司贷款3000元,借款期限12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9年12月4日被告向某有限公司贷款3500元,借款期限12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9年12月14日被告向某有限公司贷款1000元,借款期限12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上述贷款日利率均为0.079%,逾期罚息利率按同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按日加计。2020年4月14日开始逾期,尚欠本金共计8676.57元,2024年10月30日某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广西某公司。2024年12月3日某有限公司以短信形式告知刘某将债权转让广西某公司。

法院判决:刘某需在5日内向广西某公司偿还本金8676.57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2020年4月14日起至还清日的利息;驳回广西某公司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等其他请求。

三、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核心提醒: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高利息主张可能"打水漂"!

1. 债权转让合法,但利率不能"狮子大开口"

本案中,某公司把刘某的欠款债权转给广西某公司,法院认可以为合法(就像你把朋友欠你的钱转给第三方追讨)。但广西某公司原要求按年利率24%收罚息(远超普通存款利率),法院只支持按LPR的4倍计算(目前约14.6%)。重点来了:

2. "躲猫猫"只会输得更惨

刘某收到法院传票却不去开庭,结果丧失了抗辩机会。法院直接按原告说的判——这就像考试交白卷,肯定不及格!

3. 证据是"护身符",现在就要留好

本案中,刘某因没证据证明自己还过钱,法院直接认定欠8676.57元。

4. 别被"罚息叠加"吓破胆

原告曾要求本金8676元+罚息11283元(算下来利息比本金还高),但法院只支持合理部分。

最后划重点

一句话总结: 债可以转,但利不能高——法院只保护"合理利息",躲法庭等于送对方胜诉!遇到纠纷别硬扛,早应诉早协商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