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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方违约致条件未成就仍应支付工程款-中牟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中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22民初94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16日,郑州某公司(甲方)与中牟某乙公司(乙方)签订《郑州某云图项目西地块采暖外网及单元立管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合同总价771万余元,包工包料,付款方式分阶段支付:施工人员进场前预付40%(308万余元);主管网安装完毕付30%(231万余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30%(231万余元)。中牟某乙公司如约施工。

2023年10月,中牟某乙公司(甲方)与郑州某公司(乙方1)、郑州某荣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2)、河南某甲公司(乙方3)、河南某乙公司(乙方4)签订《万科&华恩中牟热力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确认:郑州某公司已付中牟某乙公司308万余元,应付一批次(1#2#9#10#11#12#18#19#20#21#28#29#及地库)已施工完成、待支付的进度款约为281万余元。协议约定:2023年11月15日前郑州某公司向中牟某乙公司支付181.2万元,剩余100万元暂不支付;待兰某项目供暖开始次月15日前再支付100万元;若未按约定支付,应向中牟某乙公司支付未付款项年利率12%的利息。

补充协议签订后,郑州某公司未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181.2万元,也未让中牟某乙公司为兰某项目实施供暖,而是由其他公司为兰某项目实施供暖。直到2024年8月16日,郑州某公司才向中牟某乙公司支付66.2万元。

由于政府政策调整,原则上不再新增天然气,鼓励采用新能源供暖,中牟某乙公司未参与兰某项目所在片区的能源站投资建设,客观上不具备该片区的供热实施能力。兰某项目至今未开始供暖。

法院判决:郑州某公司向中牟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15万余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以181.2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2%;自2024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5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2%)。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合同约定"某事发生后才付款",但如果对方自己把这事搞黄了,导致条件永远无法成就,你仍然有权要回工程款!

具体来说,本案有两个关键部分:

1. 对于115万元(181.2万元-66.2万元):合同明确约定"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这是个死期限,不是条件。期限一到,对方就必须付款。郑州某公司拖到2024年8月才付部分款项,明显违约,所以法院判决这部分钱必须付,还要算利息。

2. 对于100万元:合同约定"兰某项目供暖开始次月15日前支付"。表面看,兰某项目还没供暖,条件没成就,似乎不用付。但法院发现:是郑州某公司自己把供暖工程交给其他公司做了!相当于自己把"门"关上了,却不让中牟某乙公司进门。这种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打算履行合同",如果还以"条件未成就"为由不付款,对中牟某乙公司太不公平了。因此,法院判决这100万元也要付,只是因为情况特殊,不计算利息。

如果你遇到类似工程款拖欠问题,记住这几点:

第一,看清"期限"和"条件"的区别

第二,干活要留痕,付款要盯紧

第三,对方转包别慌,这反而是你的"王牌"
很多人以为"对方把活给别人做了"就代表自己没戏了,其实恰恰相反!

第四,利息约定要明确写进合同
本案能拿到12%的高利息,就是因为补充协议白纸黑字写了"年利率12%"。

第五,政策变化不是"挡箭牌"
郑州某公司辩称"因政策调整,中牟某乙公司丧失履约能力",但法院没采纳。

最后提醒:工程款纠纷拖得越久越被动!本案中牟某乙公司在对方违约后半年内就起诉,才保住了全部权利。如果你的工程款被拖欠:

  1. 先发书面催款函(保留邮寄凭证)
  2. 如果15天内没回应,立即收集合同、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
  3. 别被"再等等"拖垮现金流,及时找专业律师评估

记住: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方违约时,你的沉默就是对违约行为的纵容;你的果断行动,才是拿回血汗钱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