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清算就注销股东要还债-驻马店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1702民初110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6月4日,驻马店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担保公司)与驻马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某银行、驻马店市某协会签订《借款合同1》,约定借款300万元,期限从2012年6月5日到2013年6月4日。2012年6月6日,驻马店市某协会向某商贸公司转账300万元。
2013年6月5日,各方签订《借款合同2》,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5日到2014年6月4日。次日,驻马店市某协会再次转账300万元。
2014年,各方签订《借款合同3》,约定借款300万元,2014年6月25日完成转账。
2015年6月23日,各方签订《借款合同4》,被告杨某、杨某作为保证人签字。
2016年6月22日,各方签订《借款合同5》,约定借款300万元,期限从2016年6月22日到2017年6月21日,用途为"补充营运资金或借新还旧"。保证人杨某为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某商贸公司向某银行出具空白"借据"。后某商贸公司未还款,2016年9月20日,某担保公司代其向某银行河南分行偿还利息489291元。2022年7月26日,某银行出具《代偿证明》确认此事。
另查明,2022年10月10日,某担保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发送《追偿通知书》。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为被告杨某(持股100%),于2017年4月6日注销。
法院判决结果:
- 判令被告杨某(原某商贸公司股东)支付代偿款489291元及利息(2016年9月21日起算,分段计息);
- 驳回某担保公司对被告杨某(原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股东别想"金蝉脱壳",注销公司必须走正道!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公司没经过正规清算就偷偷注销,股东绝对逃不掉债务责任! 很多人以为"公司注销=债务清零",这是大错特错。就像本案中,杨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公司2017年4月6日直接注销没走清算程序,结果6年后还得为48万多的债务"买单"。
为什么杨某必须还钱?
- 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解散后,必须先成立清算组,把资产卖掉还债,剩下的钱才能分给股东。如果像本案一样"跳过清算直接注销",相当于股东把公司"藏起来"逃避债务,法院会直接让股东个人还钱。
- 本案中,某商贸公司欠银行的钱,某担保公司替它还了利息,自然有权向公司追偿。但公司已注销,杨某作为唯一股东没履行清算义务,法律就认定"这笔债该股东自己扛"。
为什么另一个被告杨某不用负责?
- 杨某只在2015年的《借款合同4》上签了字,但2016年实际执行的是《借款合同5》,而这份合同上他没签字。法律讲究"谁签字谁负责",没签最新合同就不需要担责。很多人以为"签一次担保终身有效",这是误区!每笔新贷款都要重新确认担保责任。
给普通人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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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必看:注销公司不是"一键删除"!
- 如果公司欠债,千万别偷偷注销。必须先做三件事:
✅ 成立清算组(股东自己就能组);
✅ 登报公告45天,通知所有债主申报债权;
✅ 用公司资产还清债务后再注销。 - 如果跳过这些步骤,债主可以告你个人,像本案杨某一样6年后还被追债!记住:"注销≠免责","没清算=个人兜底"。
- 如果公司欠债,千万别偷偷注销。必须先做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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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必看:签字不是"一劳永逸"!
- 每次给公司贷款做担保,都要确认是哪份合同。如果银行"借新还旧"(用新贷款还旧债),必须重新签字,否则像本案杨某一样"白忙活"。
- 签字前务必看清:"本次担保仅针对编号XXX的合同",避免被"连环债"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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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担保公司)必看:行动要快!
- 代偿债务后,1年内必须向债务人发追偿通知(本案某担保公司拖了6年才发,虽胜诉但风险极大)。
- 发现公司注销,立即查工商档案:如果注销材料里没清算报告,马上起诉股东,别等对方转移财产!
最后提醒:
公司注销是"技术活",普通老板容易踩坑。遇到债务问题,第一时间做两件事:
① 查公司注销时是否提交了《清算报告》(去市场监管局调档);
② 保存所有代偿凭证(像本案的《代偿证明》)。
法律不会纵容"耍小聪明",但会给守规矩的人留出路——该走的程序一步不能少,该留的证据一样不能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