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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不能以 业主未付款 或 未开发票 为由拒付-歙县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歙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021民初18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某丙公司是歙县紫金某乙项目的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将紫金花苑项目1#-6#楼范围内水、电、暖通安装工程分包给某甲公司,双方签订了《水电安装劳务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按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结算价下浮20%。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付款进度根据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付款进度比例支付,某乙公司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扣除业主审核后的当期完成产值的20%后,剩余金额在两周内支付给某甲公司;同时约定如业主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某乙公司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某甲公司完成施工后,截至2023年6月,某乙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639927元。经鉴定,某甲公司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优惠后为4461748.08元,扣除已付工程款,某乙公司尚欠2821821.08元。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公司和张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某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某乙公司则反诉称某甲公司施工拖延导致工期延误,要求某甲公司赔偿2592000元损失(系某乙公司因工期延误向某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某甲公司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乙公司需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2821821.08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8月1日利息为184754.6元,之后以欠款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 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开具金额为3005348.08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驳回某甲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4. 驳回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赔偿工期损失的反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起工程款纠纷案例揭示了建筑行业常见的几个关键问题,对遇到类似情况的施工方和分包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用大白话为您解读:

1. "业主没给钱,所以我不能给你钱"——这种理由站不住脚!

很多总包方会跟分包方说:"发包方(业主)还没给我们钱,我们也没钱付给你"。本案中,某乙公司就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法院明确指出:总包方和分包方是独立的合同关系,不能因为"业主没付款"就拖延支付分包方工程款

给您的建议:

2. "你没开发票,所以我不付款"——这种说法不合法!

总包方常以分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某乙公司也主张"某甲公司未提供9%增值税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是总包方的主要义务,开发票是非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分包方完成施工后,总包方必须支付工程款,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拖延付款。

给您的建议:

3. 水电安装等配套工程,不应背整体工期延误的"黑锅"!

某乙公司反诉称某甲公司拖延施工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259万元。但法院认为:水电安装是配套工程,必须等土建等前道工序完成后才能施工。某甲公司作为配套工程分包方,不应承担整体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

给您的建议:

4. 劳务分包合同不一定因无资质而无效!

某甲公司认为自己无水电安装资质,合同应属无效。但法院指出:安徽是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已取消劳务资质准入要求。即使分包方没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合同也可能有效

给您的建议:

遇到类似纠纷,您应该这样做:

  1. 及时固定证据: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都要妥善保存,这些都是打官司的关键。

  2. 别被"行业惯例"忽悠:总包方常说的"行业规矩"、"惯例做法",很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遇到争议先查法律,别轻易妥协。

  3. 关注工程节点: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等关键时间节点要记录清楚,这关系到工程款支付的时间点。

  4. 不要无限期等待:如果总包方拖延付款,不要因为"关系好"或"怕闹僵"而无限期等待。法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方就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5. 合理主张权利:既要积极主张工程款,也要履行好开具发票等合同义务,避免因自身违约给对方留下把柄。

最后提醒:工程已经完工验收,您就有权拿到应得的工程款。别再被"业主没付款"、"你没开发票"等理由牵着鼻子走。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实际付出劳动的人,而不是找借口拖欠工程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