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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中已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向其他保险公司追偿分摊款——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1)粤民终318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30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这起案件源于2018年超强台风“山竹”袭击广东,造成堆放在东莞麻涌港的一批化肥严重受损。这批化肥属于中化化肥有限公司(简称“中化公司”),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保:

台风过后,人保中山分公司先行向中化公司赔付了4320万元。随后,它要求太保东莞分公司承担一半(即2160万元)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两份保单构成了“重复保险”,应按比例分摊损失。

但太保东莞分公司拒绝支付,认为:

  1. 两份保单的被保险人不同,不构成重复保险;
  2. 中化公司不是其保单的被保险人;
  3. 损失金额被高估,实际损失远低于4320万元。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一审广州海事法院支持人保中山分公司,判太保东莞分公司支付1728万元(扣除20%免赔额后的50%)。太保东莞分公司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同一财产被两家保险公司同时承保(即“重复保险”),其中一家已经赔钱后,能不能向另一家追回它“多付”的部分?

法院的回答是:可以! 并且围绕这一结论,确立了几个关键规则,普通人也能轻松理解:


1. 什么是“重复保险”?不一定非要完全一样的保单才算

很多人以为,只有同一人、同一时间、给同一东西买两份一模一样的保险才算“重复保险”。但法院指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构成重复保险:

即使一份保单是货主自己买的,另一份是仓库方买的,只要都覆盖了同一批货,且货主在两份保单中都被视为“被保险人”,就构成重复保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太保东莞分公司的保单虽然写的是“为港口公司投保”,但明确把“货主”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这意味着,中化公司虽然没交保费,但依法享有索赔权——这叫“利他合同”。只要货主没明确拒绝,就自动成为被保险人。


2. 已经赔钱的保险公司,有权向其他保险公司“要回”多付的钱

法律上这叫“分摊请求权”。法院强调:

这就像几个人一起担保一笔债务,其中一人替大家还了全款,他当然可以找其他人要回他们该出的那份。


3. 免赔条款依然有效,追偿时要扣除

太保东莞分公司的保单规定:台风损失每次事故免赔20%(或5万元,以高者为准)。法院明确:这个免赔额在分摊时也要扣除。

所以,虽然总损失按50%分摊,但太保东莞分公司只需承担(4320万 × 50% × 80%)= 1728万元,而不是2160万元。

这说明:分摊不是简单平分,而是要尊重每份保单的具体约定。


4. 损失金额怎么算?以合理、谨慎的评估为准

太保东莞分公司质疑人保请的公估公司(信诚)夸大损失,主张按自己请的公估公司(海江)的低估值计算。

但法院认为:

这提醒保险公司:如果对损失有疑问,应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而不是事后推翻。


5. 法院首次明确:重复保险分摊请求权是合法权利

虽然《保险法》第56条只说了“各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但没明确说“已赔的公司能不能追偿”。

本案二审法院从法理、海商法先例、保险制度目的等角度,首次系统论证并确认:已赔付保险公司享有分摊请求权。这填补了法律空白,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综上,本案不仅解决了具体纠纷,更清晰界定了重复保险中的三大关键问题:

这些规则,对保险公司、仓储企业、货主乃至普通投保人都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