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借款仅有借条无转账凭证难以获法院支持-阜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案号:(2025)皖12民终568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2月1日,王某丁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王某现金伍佰万元<5000,000.00>。经王某丁和王某协商用与某丙项目,月利息4分,公司还本或付息时,王某丁应立刻还本或付息给王某"。王某称,2015年1月14日其向廖某的400万元转款系上述借条中的款项,其他100万元因时间久远找不到付款凭证。王某丁提供了2015年1月14日王某向廖某400万元、2015年1月30日廖某向王某的400万元及2015年1月30日王某书写的证明("王某丙借条肆佰万(4,000,000)丢失作废。肆佰万元已还清")。
2023年1月13日,王某丁、廖某与临泉某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王某丁、廖某将其对临泉县某乙有限公司的合计24笔20024150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临泉某甲公司。
经鉴定,2015年2月1日《借条》中王某丁签名确认为其本人签署。但王某未能提供完整证据证明50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且王某丁提供了还款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二审均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要求临泉某甲公司偿还50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未获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最重要的警示是:大额借款仅有借条而无完整转账凭证,在诉讼中很可能败诉。
许多人认为"白纸黑字"的借条就是铁证,但在法院看来,尤其是涉及500万元这样的大额借款,仅有借条是远远不够的。法院需要看到实实在在的钱款交付证据。在这个案例中,王某虽然有王某丁亲笔签名的500万元借条,但只能提供400万元的转账记录,且这400万元又被对方用还款证据反驳了,剩余100万元则称"记不清了",最终导致败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借条中"公司还本或付息时,王某丁应立刻还本或付息给王某"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而非附期限。这意味着,只有当某丙公司向王某丁还本付息后,王某丁才需要向王某还款。由于某丙公司未向王某丁支付,该条件未成就,所以借款债权未到期,王某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向临泉某甲公司主张权利。
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大额借款必须保留完整支付凭证:500万元这样的大额借款,建议全部通过银行转账,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借款"。切勿认为"反正有借条就够了",法院更看重实际交付的证据。
-
还款凭证要明确指向具体借款:如果收到还款,应当明确注明是归还哪一笔借款。像本案中王某写的"王某丙借条肆佰万丢失作废",就明确指向了王某丙的借款,而非王某丁的借款。
-
借款金额、时间要前后一致:本案中王某对借款支付时间的说法前后不一致(第一次说"打钱后出具的欠条",第二次说"写了条子打的钱"),这严重影响了证据的可信度。
-
借款用途要清晰:如果借款用于特定项目,最好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资金用途,并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资金确实用于该用途。
-
及时催收并保留证据:大额借款后,应定期催收并保留催收证据(如短信、微信、邮件等),避免像本案中王某无法提供任何催收证据的情况。
-
不要混淆不同主体的借款:王某与王某丁、王某丙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导致难以区分哪一笔是本案所涉借款。建议每笔借款都单独设立凭证,避免混同。
-
慎重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您对债务人存在确定的、已到期的债权。如果您的债权本身存在争议或未到期,代位权诉讼很难成功。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积极、全面地保留证据,而不仅仅是依赖一张借条。尤其是大额借款,完整的证据链才是保障您权益的关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您胜诉的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