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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意外骨折死亡护理院需担责50%-马鞍山律师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马鞍山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0504民初435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5年3月24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鞍山某护理院签订入住协议书,约定老年人褚某(王某甲母亲)入住马鞍山某护理院,护理等级为一级。2025年4月2日,褚某因食欲不振送医,诊断显示其患有肺部感染、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四根以上肋骨骨折等损伤,后于2025年4月19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肺部感染、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马鞍山某护理院向某保险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其中养老机构责任险责任限额:每人死亡赔偿责任限额20万元。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为173386.5元(49539元/年×5年×70%)。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10日内赔付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12384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负担895元,马鞍山某护理院负担989元。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这个案子核心就一句话: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如果发生新伤(比如骨折、压疮等),养老院必须自证“已尽到护理责任”,否则要赔钱;但老人自身疾病和年龄因素也会减轻养老院的责任比例。

为啥这么判?咱们拆开说:

  1. 养老院不能“甩锅”,得自己证明没过错
    褚某进院时只有脑梗等旧病,但短短几天内突然出现骨折、压疮等新伤,护理院却拿不出监控、护理记录等证据证明“我们按一级护理标准照顾了”。法院直接认定:专业养老机构没尽到基本看护义务,必须担责。
    *▶ 给家属的提示:老人入住后若意外受伤或病情突变,第一时间保存证据!比如:

    • 拍照/录像记录伤情(如压疮、骨折部位);
    • 要求养老院提供护理日志、监控录像(别等他们删掉);
    • 送医时明确告知医生“伤情是入住养老院后新发生的”,让病历写清楚。*
  2. 赔偿比例不是固定70%,要“算总账”
    原告主张养老院赔70%(约17万),但法院只判50%(12.3万)。为啥?因为褚某89岁高龄,本身有脑梗、糖尿病,家属也拒绝手术选择保守治疗——这些都会加重风险。法院认为:死亡是养老院疏忽+老人自身疾病共同导致的,所以责任要“分摊”。
    *▶ 给家属的提示:

    • 别盲目按“70%”索赔!赔偿比例要看具体过错:
      • 养老院明显失职(如老人摔伤无监控、未及时送医),可能担责70%以上;
      • 但老人本身病重、家属放弃治疗,责任会降低到30%-50%。
    • 一定要做医疗鉴定!本案因没鉴定,法院只能根据病历推断责任。如果能证明骨折是护理院推搡导致,责任比例会更高。*
  3. 保险公司不是“挡箭牌”,但只赔“该赔的部分”
    养老院投保了责任险(死亡赔20万),法院直接判保险公司赔钱。但保险公司抗辩得很对:“如果是纯疾病死亡,我们不赔;但因看护不当导致意外,我们按比例赔。” 本案骨折属于意外损伤,所以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买单。
    *▶ 关键提醒:

    • 纠纷发生后,立即查养老院是否买保险(协议里会有);
    • 起诉时务必把养老院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别只告养老院——否则赢了官司可能拿不到钱!*

最后说句大实话
养老纠纷中,家属最容易吃哑巴亏的就是“证据不足”。记住三步:

  1. 出事当天:固定伤情证据(手机拍清楚)+ 要求养老院书面说明情况;
  2. 送医时:强调“伤情与入住时间关联”,让医生写进病历;
  3. 别拖时间:1年内起诉!超过时效,再占理也难赢。
    养老院不是“免责天堂”,但您也得用证据说话。留好每一步痕迹,才能让法律真正护住老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