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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劳务方只能找直接签约方要工程款-洛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洛宁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328民初33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3月20日,洛宁教体局(发包人)与河南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洛宁县五所学校的建设工程,合同价8143.4433万元,工程包括马店镇中心小学、涧口乡中心小学、下峪镇中心小学、上戈镇初级中学、赵村镇上陈小学的教学用房及室外工程。合同签订后,吴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19年3月4日,吴某某(甲方)与曲某某(乙方)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约定将下峪学校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承包给曲某某施工,单价为外保温及真石漆每平方米170元、单真石漆每平方米85元,工程为全垫资,验收合格后付95%,剩余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还约定曲某某需提供16%增值税专用发票。曲某某按约完成施工后,2019年12月17日,双方结算确认:总计欠款1539921元,已付59万元,剩余949921元未付。

另查明:2019年4月9日,河南某公司向洛宁教体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吴某某负责工程款结算对接工作。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吴某某在十日内支付曲某某工程款949921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付清之日),但驳回了曲某某要求河南某公司和洛宁教体局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件事:如果你只签了劳务分包合同(比如包工包料做外墙保温、油漆等单项工程),你只能找直接和你签合同的那个人要钱,不能直接找总承包公司或发包单位(比如学校、政府)要钱。 法院为啥这么判?关键就两点:

  1. 合同只“绑定”签约双方
    曲某某和吴某某签了合同,但河南某公司没在合同上盖章,也没事后追认。虽然河南某公司给吴某某开过授权书(让吴某某对接工程款),但这只针对“工程款结算”,不是对曲某某这份分包合同的认可。法院说:劳务分包合同里,你(曲某某)只是“干活的”,不算法律上的“实际施工人”。啥是“实际施工人”?简单说,就是真正垫资、组织人马干完整个工程的人(比如吴某某这种包下整个学校项目的人)。你只干了外墙保温这一小块,就不能跨过吴某某直接找总承包方或发包方要钱——这叫“合同相对性”,就像你和隔壁老王借钱,只能找老王要,不能直接找老王的老板要。

  2. 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权利大不同
    曲某某的合同写的是“包工包料做外墙保温”,法院认定这是“劳务分包”,不是“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只管人工和材料成本,不承担整体工程风险;工程分包则要对整个项目负责。法律只保护“工程分包”里的实际施工人能向总承包方要钱,劳务分包的工人没这特权。另外,曲某某没按合同提供发票,也成了对方拒付的理由之一——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法院就按这个判。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一句话总结:干工程别只顾埋头干活,签合同看清“跟谁签”、施工中留证据、完工后及时结算开票。钱拿不到?先找直接签约的人,别指望“大公司”替人买单——法律只保护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