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劳务方只能找直接签约方要工程款-洛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328民初33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3月20日,洛宁教体局(发包人)与河南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洛宁县五所学校的建设工程,合同价8143.4433万元,工程包括马店镇中心小学、涧口乡中心小学、下峪镇中心小学、上戈镇初级中学、赵村镇上陈小学的教学用房及室外工程。合同签订后,吴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19年3月4日,吴某某(甲方)与曲某某(乙方)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约定将下峪学校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承包给曲某某施工,单价为外保温及真石漆每平方米170元、单真石漆每平方米85元,工程为全垫资,验收合格后付95%,剩余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还约定曲某某需提供16%增值税专用发票。曲某某按约完成施工后,2019年12月17日,双方结算确认:总计欠款1539921元,已付59万元,剩余949921元未付。
另查明:2019年4月9日,河南某公司向洛宁教体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吴某某负责工程款结算对接工作。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吴某某在十日内支付曲某某工程款949921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付清之日),但驳回了曲某某要求河南某公司和洛宁教体局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件事:如果你只签了劳务分包合同(比如包工包料做外墙保温、油漆等单项工程),你只能找直接和你签合同的那个人要钱,不能直接找总承包公司或发包单位(比如学校、政府)要钱。 法院为啥这么判?关键就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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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绑定”签约双方
曲某某和吴某某签了合同,但河南某公司没在合同上盖章,也没事后追认。虽然河南某公司给吴某某开过授权书(让吴某某对接工程款),但这只针对“工程款结算”,不是对曲某某这份分包合同的认可。法院说:劳务分包合同里,你(曲某某)只是“干活的”,不算法律上的“实际施工人”。啥是“实际施工人”?简单说,就是真正垫资、组织人马干完整个工程的人(比如吴某某这种包下整个学校项目的人)。你只干了外墙保温这一小块,就不能跨过吴某某直接找总承包方或发包方要钱——这叫“合同相对性”,就像你和隔壁老王借钱,只能找老王要,不能直接找老王的老板要。 -
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权利大不同
曲某某的合同写的是“包工包料做外墙保温”,法院认定这是“劳务分包”,不是“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只管人工和材料成本,不承担整体工程风险;工程分包则要对整个项目负责。法律只保护“工程分包”里的实际施工人能向总承包方要钱,劳务分包的工人没这特权。另外,曲某某没按合同提供发票,也成了对方拒付的理由之一——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法院就按这个判。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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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先查清“对方是谁”:
别光听对方说“我是项目负责人”。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盖章的授权书(写明授权范围,比如“有权签订分包合同”),并核对公司营业执照。如果像本案只拿到“工程款结算”授权书,千万别以为能用来签分包合同! -
施工中,留好“证据链”:
每次进场、完工、验收都拍照录像;付款记录用微信文字确认(比如“收到吴某某转款5万元”);结算单必须双方签字盖章。本案曲某某赢了,全靠2019年那张手写结算单。如果没这个,法院可能说“你干了多少活?证据呢?” -
完工后,抓紧“要钱+开发票”:
合同写了“验收后付95%”,就盯着验收日期。如果对方拖着不结算,发个书面催告函(微信/短信也行)。发票必须按约定开——本案曲某某没及时开发票,成了吴某某扯皮的借口。 -
别乱告“大公司”,重点盯紧直接签约人:
总承包方(河南某公司)和发包方(洛宁教体局)在本案中完全没责任,因为曲某某没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想告他们?除非你:
(1)干了整个工程项目(不止外墙保温);
(2)有总承包方书面认可你的分包合同;
(3)发包方欠总承包方的钱且已到付款期。
否则,告错对象只会白花诉讼费!
一句话总结:干工程别只顾埋头干活,签合同看清“跟谁签”、施工中留证据、完工后及时结算开票。钱拿不到?先找直接签约的人,别指望“大公司”替人买单——法律只保护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