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就要担责,别当 背锅侠 !-吉安县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821民初322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外人聂建忠挂靠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江西壹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樟树市经楼镇江西壹城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C08地块楼栋的02、03、04、05、06#楼项目建设,后聂建忠将02、03#楼项目建设转包给了案外人熊意明,将04、05、06#楼项目建设转包给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熊意明、朱某某又将上述项目的脚手架劳务工程分包给了付某,并分别与付某签订了《脚手架劳务工程承包协议书》,均约定脚手架材料由付某提供。
2022年4月13日,被告樟树某公司、付某、冯某在吉安县与原告签订《鑫固轮扣脚手架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樟树某公司、付某、冯某因承建江西某信息科技产业园一期一标段C08工程,向原告租赁轮扣式脚手架及配件。租赁期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10月13日。租金计算方式为(1)按理论重量计算,每250米轮扣为一吨,每吨每月租金100元(2)上托每个每天0.02元,每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合同还约定了材料运输及管理方法,付款方式及超期计算方法、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遗失损失赔偿标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送出轮扣1051.68吨(已归还1041.1976吨,差欠10.4824吨),送出上托24000个(已全部归还),送出内接1570个(已归还336个,差欠1234个)。截止2024年12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457176.58元,维修费23653元,打包费27990.82元,应承担材料赔偿款54834.36元,品除被告已付租金及押金5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租金等费用53654.76元未予清偿。
法院判决:樟树某公司、付某、冯某三人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一起支付给吉安县某租赁部53654.76元,还要承担571元案件受理费。虽然樟树某公司说东西是付某实际用的,但法院认为既然三人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就都得对出租人负责。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签了字就得认账,别以为"不是我用的"就能赖掉!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樟树某公司觉得自己太冤:工地是别人在干,脚手架是付某实际用的,合同却是自己和付某、冯某三个人一起签的。结果法院直接判三人一起还钱。关键点就一句话:合同上签了名,不管东西最后谁用,对外都得一起担责!
为什么法院这么判?打个比方:你和两个朋友一起去饭店吃饭,三个人一起在账单上签字,结果饭钱没付。饭店肯定找你们三个人要钱,至于你们内部谁该多出钱,那是你们自己商量的事,不能拿这个理由不给饭店钱。
遇到类似情况,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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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先问清"锅谁背"
如果你是公司员工(比如本案中的樟树某公司),老板让你代签租赁合同,一定要搞明白:- 实际干活的是谁?(本案中是付某)
- 谁负责付钱?
- 最保险的做法: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虽由甲方(你方)签约,但实际使用人和付款义务人为乙方(实际使用方)",并让实际使用人同时签字确认。否则就像樟树某公司,明明没用脚手架,还得先垫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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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设备的人要"名正言顺"
如果你是实际干活的包工头(比如本案的付某):- 别总让别人替你签合同!直接和出租方签,省得日后扯皮。
- 如果必须通过上家签约,要让上家给你开个"责任承诺书",写明"所有租赁费用由我(付某)承担,与樟树某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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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要盯紧"真金主"
如果你是租设备的老板(比如本案的吉安县某租赁部):- 签合同时别只看公司公章!让实际负责人(比如付某)也签字,最好再留个身份证复印件。
- 送货时让实际使用人签收单据(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就起了关键作用),这样以后要钱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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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去签字的"背锅侠"快补救
如果你已经稀里糊涂签了字(比如本案的冯某,连庭都没敢出):- 立刻和实际使用人补签《责任划分协议》,写清"所有费用由对方承担,我方已垫付的有权追偿"。
- 以后再有人让你"帮忙签字",直接说:"要我签可以,但得写明我不承担付款责任,或者你给我交保证金。"
记住:法律只认"合同上是谁的名字",不认"我以为是谁用的"。签合同不是走过场,少问一句"责任谁担",可能就要多还几万块!遇到拿不准的合同,花点钱找律师看一眼,比事后打官司省钱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