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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利息如何计算?法院支持LPR加计50%标准-于都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于都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731民初346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3月1日,赣州某甲公司与赣州某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供应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用于某项目建设。合同约定了单价、型号等;还约定某乙公司的接收人、结算人为艾某、李某;结算方式为货到卸车后付清该批次货款,如未全部付清,从到货次日起按月利率1%开始计算利息;某乙公司逾期付款的,从单批货款次月1日起,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货用托盘某乙公司应当保管好,遗失或损坏按照成本价铁托盘200元每个、木托盘50元每个赔偿。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0月29日,某甲公司陆续向某乙公司供应货物,形成货物验收单三十一张,由艾某、李某签字确认。双方于2024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进行了结算,形成对账单五张;期间某乙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50835.20元,于2025年1月27日支付货款80000元。对账单及付款记录显示,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195443.2元、铁托盘51个、木托盘61个。2025年5月15日,某乙公司又退回铁托盘16个、木托盘51个。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付款、计算未付款利息或商讨违约金事宜。某甲公司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赣州某乙公司需在10日内向赣州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95443.2元及利息(自2024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至付清之日)、赔偿货用托盘损失3050元,同时驳回某甲公司关于更高利息和其他费用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提示
核心观点: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长期未按约定执行高利息条款且无异议,法院可能调整为更合理的LPR加计50%标准,而非直接支持合同原约定。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签合同时约定的“月息1%”或“LPR四倍”违约金,听起来很吓人,但如果实际做生意时你一直没按这个算(比如对方拖了半年款,你也没提利息的事),最后闹上法庭,法院很可能认为你们“默认改了规矩”,只按较低标准(LPR加50%,本案是4.65%)赔钱。为什么呢?因为法律讲究“实际行为”,你光写在合同里没用,必须及时主张权利,否则等于放弃高利息的“武器”。

如果您遇到类似拖欠货款的情况,这样做更稳妥:

  1. 别当“老好人”,及时催款留证据
    合同写了“货到付清”,对方拖了款,您得马上发微信、邮件或书面函件催收,并明确说“按合同算利息”。比如:“截至X月X日,欠款XX元,按月息1%计息共XX元,请3日内付清”。千万别默默等半年——本案中某甲公司一直没提利息,法院就认为双方“默认不要高利息”了。证据保存好:聊天记录、催款函、录音都行,手机截图也能当证据!

  2. 利息主张要“接地气”,别贪高
    合同约定月息1%(年化12%)或LPR四倍(现在约14%左右),法院可能觉得“太高了”,尤其如果实际损失小(比如对方只拖了几个月)。本案法院直接砍到4.65%(LPR3.1%加50%),因为原告没证明自己有多大损失。建议:签合同时就写“按LPR加计30%-50%”,或者催款时主动说“按LPR算”,这样法院更容易支持。

  3. 小东西别忽略,托盘、包装都得算清楚
    本案中某甲公司连铁托盘(200元/个)、木托盘(50元/个)都列得明明白白,法院全支持了。提醒您:送货时让对方签收单写清“收到铁托盘XX个”,退货时也打收条。别嫌麻烦——13个铁托盘才赔2600元,但积少成多,还能证明您认真守约。

  4. 一拖再拖?赶紧起诉别犹豫
    拖欠超过3个月就危险!本案最后一次供货是2024年10月,某甲公司2025年8月才起诉,中间大半年没动作,导致利息标准被砍。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催款3次没结果,马上整理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去法院立案(现在网上也能办),越早越能保住高利息主张。

最后提醒:生意往来,合同是“纸”,行动才是“金”。该收钱时马上催,该算利息时明确说,别怕伤和气——真正的好客户,反而敬重您守规矩。如果遇到复杂情况,找个靠谱律师提前把关,花小钱能省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