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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人员签合同即使公章是假的公司也要负责-南昌县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南昌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1民终463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河南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约定在罗源某厂使用吊车,期限为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7日,付款方式为月结。之后双方对使用吊车的租赁费进行结算,出具一份《河南某公司某厂110T项目使用吊车》,其中载明在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合计吊车租赁费为133303元,现场负责人苏某丙签字确认。

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确认《吊车租赁合同》原件落款处的"河南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结算单上的印文也是如此。2025年4月22日,某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出具一份《关于李某、兰某补助支付说明》,载明"项目部所属分别单位河南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2023年12月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该说明有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部盖章确认。河南某公司曾于2024年2月2日向江西某公司支付过23000元与61000元的吊车租赁费,金额与苏某丙接收的电子发票数额一致。

一审判决河南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某公司吊车租赁费133303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江西某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河南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即使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公司也可能要为工地管理人员签的合同买单。为什么呢?这就要说到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制度了。

简单来说,表见代理就是当一个人看起来像是有权代表公司做事,而你也相信他是有权的,那么即使他实际上没有授权,公司也得为他的行为负责。在这个案子里,苏某丙虽然不是河南某公司的正式员工,但他在工地上长期负责对接工作,合同是他发给江西某公司的,发票信息是他提供的,之前的租赁费也是通过他确认后支付的。江西某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苏某丙能代表河南某公司,所以法院认定苏某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鉴定显示合同和结算单上的公章是假的,但法院认为这不影响河南某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公章真假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作为交易对方的江西某公司无法分辨公章真伪,只要他们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对方有权代表公司就行。

遇到类似纠纷,你应该这样处理:

  1. 作为公司方(类似河南某公司)

    • 一定要规范管理工地人员的权限,明确谁可以代表公司签合同、谁可以确认付款
    • 定期检查工地人员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 如果发现有人冒用公司名义签合同,要立即向对方发函声明,避免被认定为默许
    • 付款时要严格审核,不要因为"领导让付"就随便打款,要保留内部审批记录
  2. 作为交易对方(类似江西某公司)

    • 签合同前尽量核实对方身份,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
    • 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证明你确实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代表公司
    • 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保留证据(如送货单、工作记录等)
    • 付款环节特别重要!确保发票抬头、付款单位与合同一致
  3. 特别提醒

    • 不要以为"公章是假的合同就无效"——在这个案子里,法院明确说了,公章真假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
    • 长时间不提异议很危险!河南某公司对130吨吊车使用了9个月都没说吨位不对,最后法院就不支持他们的异议了
    • 有纠纷别拖!及时通过律师发函、向劳动部门反映等方式留下证据

记住一句话:在工地上,谁实际管事,谁就可能代表公司。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作方,都要重视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保留好证据。当你不确定对方是否有权签合同时,宁可慢一点确认清楚,也不要因为怕麻烦而埋下纠纷隐患。

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公章管理不是小事。公司应该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现"多枚公章"的情况,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对于经常与工地打交道的企业来说,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明确授权范围,是避免此类风险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