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付后仅能追偿实际损失金额-柴桑律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赣0404民初303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5月7日,孟某与泗县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一份,约定孟某购买的皖号车辆挂靠在泗县某公司名下经营,实际车主为孟某。2023年5月4日,原告委托泗县某公司在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15,840元。2024年1月14日10时48分,被告李某驾驶赣号轻型货车,沿105国道从九江方向往南昌方向行驶,行驶至庐山市温泉镇105国道观青山庄路段时,因未履行驾驶方的高度注意义务与孟某驾驶的皖*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辽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604274****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无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赣****号轻型货车登记在被告南昌某公司名下。后因赔偿事宜未果,孟某起诉至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4年8月7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1324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判决某公司赔偿孟某车辆维修费110,145元、施救费9,500元,共计119,645元。2024年8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复〔2024〕554号文件,同意某公司受让某公司的保险业务。
判决结果简单总结: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和南昌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119,645元(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及利息(从2025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6,700元和诉讼费1,310元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赔钱给车主后,只能向事故责任方追回实际赔出去的“真金白银”(比如修车费、拖车费),但不能把打官司花的诉讼费、鉴定费这些“额外开销”也转嫁给责任方。
为什么这么判?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替车主出钱修车后,找肇事司机要回垫付款”的故事。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追回119,645元修车费和拖车费,因为这是保险公司实实在在赔给车主的钱。但法院坚决不支持要回诉讼费和鉴定费,为啥呢?
- 法律有明文规定:保险法只允许保险公司在“已赔付的金额范围内”追偿,就像你借了100块钱给朋友,只能要回100块本金,不能额外加利息或手续费。
- 诉讼费、鉴定费是“打官司成本”:这些钱是保险公司自己告肇事司机时产生的,属于“做生意的风险”,不能甩锅给对方。就好比你去法院告人,法院不会让你把律师费强加给被告一样。
- 利息计算有讲究:法院把利息起点定在“保险公司起诉那天”(2025年8月14日),而不是更早的时间。因为保险公司没证据证明之前催过债,所以“晚点算利息”也算给责任方留了点余地。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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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肇事司机(责任方):
- 别以为保险公司来追偿就能“躺平”!交警认定你全责,你就得赔修车费、拖车费这些实际损失。赶紧查查自己的车险是否够赔(比如三者险保额),如果不够,可能要自己掏腰包。
- 重点提醒:如果保险公司告你要“诉讼费”“鉴定费”,大胆说“不合法”!拿着判决书截图发给法官,直接引用本案观点:“保险公司只能追实际赔款,不能把打官司成本转嫁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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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车主(被保险人):
- 事故后先找自己保险公司赔(比如修车费),别急着自己和肇事司机扯皮。保险公司赔完会自动找责任方追偿,你基本不用操心。
- 关键一步:保留好所有单据!修车发票、拖车小票、交警事故认定书,缺一个都可能让保险公司追偿时“少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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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保险公司:
- 追偿时只写“实际赔款金额”(比如本案119,645元),别画蛇添足加诉讼费、鉴定费——法院大概率会驳回,还白交诉讼费。
- 血泪教训:起诉前必须证明“已正式找责任方要过钱”。本案因没证据,利息只能从起诉日算起。简单说:发个书面催款函(微信也算),比干等强!
最后唠叨一句:交通事故后,责任方别躲!保险公司追偿是常态,但只会追“该赔的”,不会让你“多出血”。该配合调查就配合,该赔钱就查保险,真有不合理要求(比如要诉讼费),法律永远站在讲道理的人这边。遇到纠纷别慌,把事故认定书、保单、付款记录摊开,90%的问题能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