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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后分公司不付货款,总公司也要连带负责-会同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会同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225民初115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8月10日,会同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湖南某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分公司供应瓷砖用于会同某学校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75195元,实际供货价值71600元,加上后续供应的阳角线3315元,合计74915元。合同约定:材料验收合格后支付20000元,剩余货款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

原告按约交付全部货物,分公司员工李某等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24年8月19日,分公司支付首期货款30000元。2024年11月14日及2025年4月7日,分公司退回部分货物,应核减货款3906元。2025年4月8日,分公司负责人蒲某在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和退货单上签字确认货款金额。但分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辩称:其已于2024年2月8日将资金支付给蒲某,蒲某是项目实际施工人,因此不应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分公司和总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1009元(总货款74915元 - 已付30000元 - 退货款390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65%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关于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道理:供货给分公司时,即使合同上分公司没盖章签字,只要你实际送货且对方收了货,合同就有效;更重要的是,分公司欠钱不还,总公司必须"兜底"连带负责!

为什么这么说?分三点讲清楚:

  1. 合同没盖章也成立
    很多人以为签合同必须双方都盖章才有效。但法院明确:只要供货方实际送货(比如原告送了瓷砖),收货方也签收使用了(比如李某在送货单签字),就算分公司当时没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照样成立!提醒: 以后供货时,务必保留送货单、签收记录等证据,这是证明对方收货的关键。

  2. 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有效
    分公司辩称"必须蒲某和冯某甲两人共同签字才有效",但法院不认这个理。蒲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他签字确认货款就是代表公司行为,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坑供应商。提醒: 如果分公司要求"必须两人签字",你送货时就主动问清楚签字规则,避免后续扯皮;若对方拖延,可直接书面催告并保留记录。

  3. 总公司必须连带还钱
    最重要的一点!总公司想甩锅说"钱给蒲某了,和我们无关",法院坚决不支持。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孩子",法律明确规定:分公司欠的钱,先用它自己的钱还;不够的话,总公司必须掏腰包! 本案中因证据不足证明分公司有独立财产,法院直接判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还钱。提醒: 起诉时一定要把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列为被告,别只盯着分公司——防止分公司没钱还,导致你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做?

最后提醒: 分公司看似"大公司",实际可能是个"空壳"。和分公司做生意时,务必查清总公司实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总公司名字),避免"货送出去,钱打水漂"!遇到欠款别拖,超过3年可能彻底丧失胜诉权,赶紧留证据、发函、必要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