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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要替公司还债-长沙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长沙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121民初455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湖南某乙公司与湖南某甲公司陆续向长沙某公司采购油漆。2024年7月31日,双方签订《客户销售对账单》,确认截至当天,两家公司共欠货款174461元,吴某在单据上签字,湖南某乙公司和湖南某甲公司均盖章确认。湖南某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9日,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都是吴某。长沙某公司自认,签订对账单后吴某已支付5000元(分两次,一次4000元、一次1000元)。

法院判决:湖南某乙公司和湖南某甲公司需在10日内向长沙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946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69461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1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吴某对湖南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长沙某公司要求罗某(吴某配偶)承担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一人公司股东要特别注意!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如果你开的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却不能证明公司钱和你个人钱是分开的,那么公司欠债你得自己兜底! 法院为啥这么判?原因很简单:

  1. 对账单是“铁证”:湖南某乙公司和湖南某甲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等于白纸黑字认了欠款。现实中,很多老板觉得“口头说说就行”,结果打起官司拿不出证据。
  2. 一人公司股东有“自证清白”义务:吴某是湖南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没提供任何材料(比如公司银行流水、账本)证明公司财产和他个人财产是分开的。法院直接认定:公司欠的钱,他个人得一起还!
  3. 配偶不自动“背锅”:长沙某公司说罗某是吴某老婆,要她一起还钱,但没交结婚证、共同花钱的证据,法院直接驳回。别以为“夫妻就得共担责”,法律只看证据!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一句话总结:开公司不是“隐身衣”,尤其一人公司老板,财务规范是底线!欠钱不还?公司和个人财产分不清?法院会让你“人财两空”。做生意守规矩,才是真省心。

(注:本文仅针对本案分析,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