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关系不得随意推翻-怀化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湘12民终208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7年11月9日,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与杨某、彭某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曾某甲借款130000元给杨某、彭某甲,还款日期至2008年5月9日止,担保人李某需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因杨某死亡,曾某甲将李某、彭某甲及杨某女儿尹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判决:彭某甲偿还原告曾某乙借款130000元;尹某在接收杨某个人财产与遗产份额内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如彭某甲、尹某不能付清借款,李某对借款13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曾某甲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1日,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从李某账户划拨66336.80元、100231.11元两笔款项。
李某认为13万元借款是其与曾某甲的共同出借款项,各占一半份额,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13万元为双方共同所有,各占一半份额,并主张其担保范围仅为65000元本金。李某提供的主要证据是2007年11月9日曾某甲出具的《声明》,内容为:"李某朋友杨某所借连本带息共计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其中一半为李某投资款。"以及当日李某从银行取现50000元的记录。
判决结果: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李某的主张实质上是否定了已生效的2008年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法院已经判过的账,不能过了十几年又翻出来重算。就像你去餐馆吃饭,结账时已经签字确认了消费金额,回家后又跑回来说"这单其实是咱俩AA的",餐馆肯定不认——法院判案也是这个道理。
为什么李某的主张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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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账不能新翻"原则:早在2008年,法院就明确判定了13万元是曾某甲个人借出去的钱,李某只是担保人。当时李某没提异议,现在执行时才说"这钱咱俩一人一半",法院当然不认账。这就像打篮球,中场休息时没提规则问题,比赛结束突然说"刚才应该算我赢",裁判不会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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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话不清":李某拿出的《声明》只说"一半是李某投资款",但没写清楚是共同借款还是李某借给曾某甲的钱。好比你微信给朋友转钱写"帮忙垫付",到底算借款还是合伙投资?没说清楚就容易扯皮。法院看这种模糊证据时,更会采信已经生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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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趁早":李某在2008年诉讼中完全有机会出示《声明》,但当时没提,现在执行阶段才拿出来,等于自己放弃了权利。就像交通事故现场不报警,等修车花了钱才说"当时是对方全责",很难被采信。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1. 该提主张时别沉默
- 如果你给朋友借钱当"中间人",签担保合同时一定要问清楚:"这钱算我的还是他的?"
- 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发现判决可能影响你权益,必须当场提出!别学李某等十几年后才着急,那时黄花菜都凉了。
2. 证据要"白纸黑字"写明白
- 朋友间借钱最好签书面协议,像本案中如果《声明》写成:"李某出资65000元与曾某甲共同借款,双方各享50%债权",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 银行取现记录不如转账备注来得直接,取钱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清用途(如"共同借款出资")。
3. 分清"两种账",别混为一谈
本案其实涉及两笔账:
- 第一本账:曾某甲借给杨某的13万(法院2008年已判清楚)
- 第二本账:李某和曾某甲之间可能存在的6.5万往来(这才是李某该主张的权利)
正确做法:李某应该另案起诉曾某甲,要求返还6.5万元出资(如果真有证据),而不是去推翻已确定的对外债权。就像你和朋友合伙开店欠了供应商钱,供应商起诉时,你不能说"我和合伙人还没算清账",而该先还供应商,再和朋友私下算账。
4. 执行阶段别硬扛
- 发现法院执行错误(如多划扣钱),15天内必须提执行异议(本案李某在2025年2月提异议,但3月就被划钱,时间太晚)。
- 异议被驳回后,要另案起诉而非反复提异议,否则法院会认为你在"缠讼"。
最后提醒:朋友间经济往来最容易伤感情。无论是当担保人还是合伙出借,签合同前花200元咨询律师,比事后花2万打官司划算得多。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说话时别沉默,该签协议时别怕"伤感情",这才是对友谊真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