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触电事故村委会和供电公司按过错比例担责-恩施律师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28民终23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5日早晨,黎某英离家准备去到其女儿家,行至建始县景阳镇桥湾河一路边休息,并在附近的一变压器房处小便时不幸遭遇电击受伤,随后晕倒在该变压器房旁。黎某英在恩施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74天后出院。出院诊断包括:双手部三度烧伤、左手腕部三度烧伤、双足部三度烧伤、电击伤、胸椎骨折T3、胸椎骨折T5、多发皮肤挫伤、肋骨多发性骨折伴第一肋骨骨折等。
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受黎某英委托,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黎某英左上肢缺失及右手缺失功能障碍伤残程度为伤残五级,胸3.5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为伤残八级;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88日;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另查明,涉案变压器房上共放置有两台变压器。2018年建设供水泵站所用变压器设备即放置在该变压器房上。该变压器房原是向某开2006年9月所建,景阳镇供电所后以2200元为对价收购了该变压器房。2018年12月15日,建始县某公司、建始县景阳镇某村民委员会订立《高压供用电合同》。2022年4月27日,景阳镇供电所停止了该变压器房上放置的向某开专用变压器的运行。
黎某英的损失共计926069.97元。一审法院判决:建始县景阳镇某村民委员会赔偿黎某英损失555641.98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建始县某公司赔偿黎某英损失224206.10元。二审法院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很多人以为触电事故一定是供电公司全责,这个案子却告诉我们:农村触电事故中,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可能要按过错比例共同担责。作为经常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我用大白话讲清楚这个案例的核心,帮大家遇到类似情况不走弯路。
第一个关键点:触电事实认定,专业鉴定说了算
村委会在法庭上说:"黎某英在变压器处上厕所不合常理,肯定是没说实话!"但法院根本不理这个——因为司法鉴定白纸黑字写着"左腕、双手、双足损伤符合电击烧伤所致"。事发地点就在变压器附近,哪管她是碰到变压器房里的设备,还是抓了带电的树枝?这些细节根本不影响责任认定。
给你的建议:
- 发生触电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做司法鉴定,这是最硬的证据。
- 别纠结"当时到底怎么碰的",普通人哪能记得清电击瞬间的细节?专业鉴定报告才是关键。
- 现场照片、医院记录、目击证人联系方式,这些都要马上保存好。
第二个关键点:谁该负责?看"谁在用、谁受益"
村委会喊冤:"变压器房早就卖给供电公司了,合同写明管理责任归他们!"但法院指出:你们村为了供水泵站,在变压器房里装了自己的变压器,这就是你们在用、你们受益。供电公司和村委会签的合同是"内部约定",不能拿这个推脱对老百姓的责任。
给你的建议:
- 别轻信"这是供电公司管的"这类话。要查清电力设施的实际使用者:是村委会搞的水泵站?企业自建的厂房?还是个人承包的鱼塘?
- 去当地供电所查《供用电合同》,重点看"产权分界点"条款——这直接决定谁该负责维护。
- 即使供电公司签了维护合同,村委会作为受益方仍可能要担责,这点90%的村民都不知道!
第三个关键点:责任不是"全赔或不赔",而是按过错比例分
本案中村委会赔60%、供电公司赔40%,为什么不是供电公司全赔?法院算得很明白:
- 村委会作为变压器直接使用者,没清理变压器周围的杂草,没设警示牌,是事故主因;
- 供电公司作为专业单位,没及时修剪碰线的树枝,也有过错;
- 黎某英在变压器旁小便虽不妥,但不构成"重大过失"(不是故意爬变压器),所以不用自担责任。
给你的建议:
- 索赔时别死磕"谁全责",重点证明对方哪里没做好:比如杂草长多高、警示牌有没有、线路检修记录等。
- 如果自己确实有错(比如翻墙进变电站),只要不是"重大过失"(如醉酒摸电线),法院通常不会减责。
- 损失要算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缺一不可,特别是后续护理费(本案判了25万),很多人会漏掉。
最后说两句大实话:
- 农村触电案最常发生在废弃变压器、农灌泵站、自建房旁的电线,这些地方往往是管理"真空地带"。
- 村委会和供电公司总想推责任,一定要同时告两家,别被忽悠只告一家。
- 别信"内部协议"——供电公司和村委会签的合同,对外不能对抗受害者,这点在判决书里写得明明白白。
记住:安全无小事!村委会要定期检查自家用的电力设备,供电公司要勤剪树枝设警示牌。作为村民,看到电线垂落、设备破损,马上拍视频打电话给95598,既保护自己也帮他人避险。真出了事,专业鉴定+查清使用者,你的赔偿就有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