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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了别人果树要赔钱,土地权属证明最关键-竹溪县律师财产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竹溪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鄂0324民初13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罗某甲与罗某乙系兄弟关系,杨某系罗某甲的儿媳,蒋某系罗某乙的妻子,罗某甲已于两三年前去世,其生前一直与其儿子和儿媳杨某共同生活。2025年2月,杨某以蒋某擅自砍毁其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后坝村八组自留地中的果树为由,向竹溪县公安局报警,并向竹溪县城关镇信访,要求后坝村委会确认其对案涉栽种果树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2025年2月25日,竹溪县城关某村委会出具《土地承包证明》,载明:罗某丙、杨某承包土地一块,面积为2分8厘(186.76平方米),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后坝村八组地界内,具体位置及四至界畔东边为石坎,南边为九组郭某流转土地,西、北边均为本组郭某流转土地,边界清晰无争议。

2025年3月26日,竹溪县城关某镇政府作出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中载明:经村干部查找当年土地调整相关资料,罗某甲有一块面积0.28亩的自留地,2005年因农田改造需要将罗某甲的自留地纳入改造范围内。农田改造好后,为确保罗某甲自留地面积不变,村委会分别在罗某乙门前和其他两处给罗某甲调补0.28亩水田,但罗某甲考虑地块分散不方便种植农作物,自己要求在罗某乙门前置换同等面积水田种植,该水田与罗某乙的水田相邻。2025年2月17日,村委会组织八组的村民代表到现场确认了当时调整时的土地位置和面积。

案涉果树系罗某甲生前栽种,栽种该果树的土地由罗某甲经营,因系自留地,故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罗某甲去世后,该土地由其儿子和儿媳杨某继续经营。

蒋某于2025年2月11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3月15日、2025年3月16日分四次将杨某自留地中的32棵果树砍毁,经河北某公司鉴定,损失价格为2764元。竹溪县公安局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对其行政拘留十三日。

法院最终判决蒋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2764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蒋某负担。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三招教您不吃亏!

第一招:土地权属要"白纸黑字"
很多人以为"地是我家的"光靠嘴说就行,结果吃了大亏!就像本案,蒋某坚持说树长在她家地里,可村委会的证明清清楚楚写着:杨某家的地东边是石坎,南边是九组郭某的地,边界一点不模糊。法院就认这个!
您该怎么做

第二招:砍树别冲动,赔钱又拘留
蒋某分四次砍了32棵树,以为小事一桩,结果被行政拘留13天,还要赔2764元。记住:果树不是小树苗,结果的果树价值很高!
您该怎么做

第三招:损失价格有异议要"当场喊停"
蒋某庭审时说"树不值2700多",但法官问她要不要重新鉴定,她摇头说不要,结果只能认赔。这是关键一步!
您该怎么做

最后提醒:土地纠纷就像解麻绳,越急越乱。本案从2025年2月闹到10月才判完,两家人伤了和气又花钱。记住三步走:找村委会→报警取证→法院起诉。千万别学蒋某,一时手快赔了钱又进拘留所,真真是"树没留住,钱白赔,人还蹲了13天"!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已按规范隐去,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