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方逾期未付,卖方有权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确山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725民初47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25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出售方)与胡某(乙方、买受方)签订《地下车位分期付款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向甲方购买了嘉和院子项目B区某号车位,总价60000元,首付10000元。协议约定:1.乙方于2023年9月30日向甲方支付剩余车位款人民币50000元;2.违约责任: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及本协议书;3.本协议约定与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车位款50000元,但驳回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胡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实用建议
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但对咱们普通老百姓很有参考价值。我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清楚:分期付款买方逾期不交钱,卖方有权要回剩余全款,但前提是自己得先把东西交付到位。
为什么法院只支持了5万元本金,却不支持利息呢?关键在于《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分期付款买方拖欠金额达到总价五分之一(本案6万元的五分之一是1.2万元,拖欠5万元已远超标准),卖方就能要求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但同时,法院发现一个大问题——卖方一直没把车位交付给胡某!买卖合同是双向的,你没把东西交给人家,却要人家付钱还要利息,这显然不公平。
给大家三点实用建议,避免掉进类似坑里:
1. 作为卖方(开发商/商家)要这样做:
- 签合同时必须写清楚"先交货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交货",别像本案卖方一样含糊其辞
- 买方逾期时,立即发书面催款通知(微信、短信也行,但要保留证据)
- 如果对方拖欠超五分之一,赶紧发函要求一次性付清,别等到一年半载再去法院
2. 作为买方(消费者)要这样做:
- 签分期协议前,重点看"交付时间"和"付款时间"是否匹配
- 遇到商家没按约定交货却催你付款,果断回一句:"您先交付车位,我马上付钱"(记得录音或留文字证据)
- 真遇到起诉别慌,重点查:对方是否已履行交货义务?拖欠金额是否真超五分之一?
3. 通用避坑指南:
- 所有口头承诺都要写进合同,比如"2023年9月30日交车位同时付尾款"
- 微信转账备注写清楚用途,比如"付嘉和院子B区车位尾款"
- 被起诉后千万别当"缩头乌龟",就算觉得有理也得去开庭——本案胡某没出庭,法院只能按原告说的判
最后提醒:分期付款不是缓交钱的挡箭牌,但也不是商家随意要利息的理由。记住这个原则——谁先违约,谁就吃亏。签合同时多花十分钟看清条款,能省下后续半年官司时间。遇到纠纷先翻合同,再查《民法典》第634条,基本就能判断自己占不占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