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建材货款公司必须支付-台前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927民初356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间,原告孙某经人介绍,通过与案外人王某、姬某等人联系,多次向台前县将军渡老码头项目供应老条石、石质牌坊,且根据要求将建材送至项目工地。2022年1月21日,姬某、王某、邱某向原告孙某出具收条,证实了原告孙某向台前县将军渡老码头项目供应老条石43827块,石牌坊壹座。2022年3月,姬某、王某、邱某又在台前县将军渡老码头老石条供货清单汇总上签字,确认了总计块数43827块,单价30元,总计金额1314810元。
2022年3月7日的台前县将军渡黄河生态经济示范园项目供应地材汇总单,邱某作为工程部人员在工程部处签字,姬某作为成本部人员在成本部处签字,王某作为主管领导在主管领导处签字,该汇总单记载:"建设单位台前县某人民政府,总包单位,施工单位濮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内容老条石、牌坊,老条石43827块,石质牌坊1座,工程部邱某,成本部姬某,主管领导王某、情况属实,2022年3月7日。"
2022年2月1日,被告范某申请添加原告孙某的微信,并附言"我是范某,某",2022年3月3日原告孙某通过,正式添加了被告范某的微信;2022年3月3日,被告范某向原告孙某发送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原告回复收到。2023年3月3日,被告范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孙某发送《建设领域工资表》,并告知原告工资表从2022年3月份开始做起,做到9、10月份就行,后原告孙某提供了三人的账号,通过以某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收到80000元,该80000元实际是支付给原告孙某的案涉货款。
2024年5月8日,被告范某在姬某、王某、邱某于2022年3月份已经签过字的台前县将军渡老码头老石条供货清单汇总上手写内容如下:"情况属实,经双方协商,将军渡老码头老条石和牌坊(石头)最终总价格认定为1320000元,已支付80000元,付款期限2024年5月1号至2025年5月1号付清材料货款,中间不允许起诉(不通过法院),范某,日期2024、5、8号,同意孙某。"。
另查明,(2022)豫0927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2)豫0927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均记载了:"某公司是台前县将军渡黄河生态经济示范园项目工程总承包人,其将涉案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某。被告某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范某作为现场负责人,以其名义全权负责台前县将军渡黄河生态经济示范园项目(EPC总承包)土建劳务工程承包工程的现场施工等管理工作。被告某(甲方)又与范某(乙方)签订了工程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揽工程施工后,单独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济纠纷等,全部由乙方施工队负责。"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濮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支付原告孙某货款12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5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4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给工地送货后,只要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即使没和公司直接签合同,公司也得付钱!
很多做建材生意的朋友遇到这种情况:工地负责人让你送货,你把材料送到工地,对方签字收货了,但最后公司却说"这不关我事",让你找个人要钱。本案的关键就是法院认定了"表见代理"——简单说,就是工地负责人(比如工程部、成本部的签字人)的行为,让供应商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能代表公司。
为什么法院判公司必须付钱?
- 签字有分量:王某、姬某这些人在供货单上签字,且注明是"工程部""成本部"人员,还写了"情况属实",这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项目部的职务行为。
- 材料用在工地上:孙某送的石头全部用在了被告公司的项目工地,没被挪作他用,说明公司实际享受了供货的好处。
- 证据链完整:范某主动加微信发分包合同、用"农民工工资"名义付部分货款、最后还在汇总单上确认总金额——这一连串动作让孙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是公司代表。
遇到类似欠款,你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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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时"三要三不要"
- 要:让收货人写明身份(如"工程部王某"),不要只签名字;
- 要:注明"材料用于XX项目工地",不要只写"收到货物";
- 要:保留微信/短信记录(比如对方发的合同、付款说明),不要只靠口头约定。
(本案中孙某赢就赢在:姬某签字写明"成本部",范某微信自称"我是范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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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允许起诉"的陷阱
范某在汇总单上写"中间不允许起诉",法院直接没理这茬!记住:任何限制你打官司的条款都无效。如果对方说"签了字就不能告",千万别信,该起诉就起诉。 -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跑不掉
本案中分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是"皮包",但法院直接判总公司(濮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一起付钱。因为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欠债由总公司兜底。起诉时一定要把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列为被告! -
利息怎么算更划算?
法院支持的利息是"一年期LPR加计40%"(目前约4.2%)。如果你在供货单上直接约定"逾期按月息1%付利息",法院可能支持更高利息。下次签收货单时,加上一句"逾期付款按月息X%计息",能多拿不少钱!
最后提醒:很多供应商觉得"工地负责人说算数就行",结果对方卷款跑路才傻眼。本案中孙某之所以赢,是因为他抓住了三个关键:签字人身份明确+材料用于指定工地+微信记录完整。下次送货前,花两分钟让对方在单据上写清"本人系XX公司项目部员工",就能避免90%的纠纷!
(注:以上解读基于真实判决,但个案有差异,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