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不能因信任问题拒付尾款-林州市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75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6月18日,售房人马某发、余某青与购房人韩某(委托人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林州市太行华府2号楼西单元九层东户的一套房屋(安置房)作价39万元卖于韩某。
2025年1月1日,售房人韩某、申某与购房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将位于林州市太行华府2号楼西单元九层东户的一套房屋(安置房)作价48.5万元卖于王某。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时购房人一次性付清售房人全部房款,收到房款后出具收据。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一律视为违约,应支付房款总额的30%给对方作违约金。2025年1月1日,王某通过现金及转账给付韩某、申某25万元,韩某、申某给王某出具收到房款25万元的收据。当日韩某、申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王某。
2025年1月1日,王某出具欠据一张"今欠到购房款23.5万元(太行华府2号楼3单元901)最迟2025年年底还清"。王某称是经过协商韩某、申某同意才出具该欠据。申某辩称不认可该欠据,该欠据也不在她手里。
2025年2月7日,韩某、申某让王某交付尾款,但因"先交钱后出收据还是先出收据后交钱"发生争执,尾款未能给付。申某称合同约定收到房款后再出具收据;王某称韩某、申某两次涨价(看房时谈好47万元,签合同时涨到48.5万元,付尾款时又要涨3万元),自己不信任对方才要求先写收据。
2025年9月3日王某起诉,称韩某、申某要涨价3万元并拒收剩余23.5万元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王某自己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签了合同就得守规矩,别拿"不放心"当违约借口!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合同写明"一次性付清",你不能因为怀疑对方人品就拒绝付尾款,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我觉得你不靠谱"的借口。
很多人买房时容易犯两个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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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说好分期,合同却写"一次性付清"
本案中,王某说双方口头商量可以先付25万、年底再付23.5万,但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是"签合同当天付全款"。法院只认书面合同,口头承诺没改合同就等于没说。结果王某既拿不出对方同意分期的有力证据(比如补充协议),又因为争执没付尾款,反而自己成了违约方。 -
用"怕被骗"当理由拒绝履约
王某担心付了尾款对方不认账,要求先写收据再付款。但合同明确约定"收到钱才出收据",这本就是正常交易流程。法院认为:不信任不是你不付款的合法理由!真担心被骗,完全可以用更安全的方式付钱(比如银行转账备注用途、找第三方见证),而不是直接不付钱。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记住这4条保命建议:
✅ 签合同前,逐字看清付款条款
别只听销售员口头说"可以慢慢付",重点看合同里"付款方式"怎么写。想分期?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楚每期金额、时间,双方签字盖章。口头承诺等于没承诺,法院只看纸面约定!
✅ 大额付款必须留证据
- 现金支付:当场让对方写收据,注明"今收到王某购房款XX元(房号:太行华府X号楼X单元X户)",双方签字。
- 转账支付:备注"购房款",保留电子凭证。
- 关键点:如果怕对方收钱不认账,可以要求用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交易(钱先打到银行托管,过户完成才放给卖家),比争执"先给钱还是先写收据"靠谱一万倍!
✅ 发生争执先固定证据,别冲动不履约
对方突然要涨价?先别赌气不付款!立刻做三件事:
- 录音录像(当面沟通时说"您刚才说要加3万对吗?"让对方确认);
- 微信书面确认(发消息"您要求尾款加3万,是否属实?");
- 发《催告履行合同函》(找律师起草,快递寄到对方住址)。
记住:只要你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比如转账到合同指定账户),对方拒收≠你违约!
✅ 解除合同有门槛,不是你想解就能解
法律只允许在5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比如房子根本不是卖家的、对方明确说"不卖了"、拖延交房超3个月等。单纯因为"不信任对方"或"对方临时提无理要求",法院基本不会判解除合同!本案王某败诉,就是因为她的理由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最后提醒:
买房是大事,签完合同就等于套上了"法律紧箍咒"。觉得对方不靠谱?可以在签合同前调查清楚(查房产证、征信);签完合同再后悔?除非对方有重大违约,否则大概率要自己吃哑巴亏。真遇到纠纷,别自己瞎猜"他肯定要骗我",先找律师看证据是否充分——像本案王某,如果2月7日当天直接转账付尾款(备注"履行合同尾款"),哪怕对方拒收,她也能反过来告对方违约,结果可能完全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