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不因自身疾病打折扣-砀山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3民终46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7月13日16时30分许,王某乙驾驶车牌号为皖LX**的小型客车,沿砀山县故黄一路行驶至梨都明珠小区西门处转弯进入小区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吕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吕某受伤。2023年7月27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乙负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吕某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
- 2023年7月13日至26日在某人民医院住院13天;
- 7月27日至8月2日在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6天;
- 8月7日至28日在某人民医院住院21天;
- 10月11日至18日在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7天;
- 2024年4月19日至24日在徐州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5天;
- 2025年2月15日至21日在某人民医院住院6天。
总计住院58天,花费医疗费38125.41元。
2025年6月26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
- 吕某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评定为九级伤残,但本次交通事故外伤系次要原因(吕某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病史);
- 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吕某支付鉴定费39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和二审均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吕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8万元,并承担鉴定费3300元。保险公司以"事故只是伤残的次要原因"为由要求只赔5.4万元的上诉被驳回。
三、关键提示:遇到类似纠纷这样处理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能因"自身体质"少赔?
很多伤者担心自己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保险公司会以"事故不是唯一原因"为由大幅减少赔偿。这个案子彻底打破这种误区!
法院明确指出:
✅ 交强险是"保命钱",不看体质看事故
交强险的核心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律明确规定:只要事故导致伤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必须全额赔偿,不能扣减。即使鉴定说"交通事故只是伤残的次要原因"(比如本案中占比30%),保险公司也得赔满18万元。因为:
-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赔偿不划分责任比例;
- 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制造事故",自身体质问题不算过错;
- 类似"老人骨质疏松骨折,事故责任打折"的旧观念在交强险中完全不适用!
✅ 鉴定费该赔还得赔
保险公司还狡辩:"我已经赔了18万伤残金,不能再赔3300元鉴定费"。法院直接驳回:鉴定费是确定损失的必要支出,就像看病要先做检查一样。谁败诉谁承担,保险公司输了官司自然要付这笔钱。
给伤者的3条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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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体质影响"吓退
如果保险公司说"你本来就有病,只能赔30%",直接拒绝!记住:交强险赔偿看事故责任,不看体质影响。拿着鉴定书和病历去法院起诉,18万元伤残限额一分不能少。 -
住院记录要齐全
吕某能胜诉的关键,是6次住院记录完整对应了伤情发展(比如从脑震荡到脑梗死的连续治疗)。每次出院时务必向医院索要:- 详细诊断证明(写明"外伤性脑梗死"等关联表述);
- 出院小结(注明"与交通事故相关");
- 所有费用票据(哪怕一张12元的挂号单也要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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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这样操作
- 选对时机:等治疗结束、病情稳定后再鉴定(吕某等了近两年才鉴定);
- 明确要求:在鉴定委托书中写明"需分析交通事故与伤残的因果关系";
- 紧盯费用:鉴定费发票自己保留原件,这是后续索赔的关键凭证。
律师提醒: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设立初衷就是"救急不救穷"。保险公司拿"体质问题"当挡箭牌,本质是钻法律空子。遇到类似情况,务必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起诉(法律保护时效),用法律武器守住自己的赔偿底线!
(注:文中公司及医疗机构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如"某人民医院"等,真实案件涉及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