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体质问题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天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181民初42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9月18日10时48分,王某驾驶皖M1U0小型客车在天长市冶山镇关塘粮站北侧100米路段,与应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应某受伤。该事故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某无责任。皖M1U0小型客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垫付3428元,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经司法鉴定,应某构成一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
法院核定应某损失总计120794.83元,包括医疗费26045.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11692.5元、误工费6891.12元、残疾赔偿金52015.9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车损500元、鉴定费5040元。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应某99366.83元,返还王某垫付款3428元;驳回应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重点提示:您的身体状况不是"减责牌"!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曾提出"应某的颅脑伤残有70%与自身体质有关,应减少赔偿",但法院明确驳回了这一主张。判决书里清楚写着:"原告自身的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这意味着——就算您本身有旧伤或慢性病,只要交通事故是造成您当前伤害的直接原因,肇事方就得全额赔偿!
老百姓遇到类似事故该怎么办?记住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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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保险公司"参与度"话术唬住
保险公司常拿"伤残参与度"当挡箭牌,说"您这个伤30%是自己身体原因造成的"。但本案法院明确表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对方全责,您的体质问题不构成减责理由。记住:责任认定书是您最硬的证据! 拿到认定书后,别轻信保险公司单方面提出的"打折赔偿"。 -
60岁以上也能要误工费
很多人以为退休就没误工费,但本案应某虽年长,法院仍支持了误工费。关键看两点:- 您是否实际在工作(如务农、打零工)
- 能否提供证明(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证/雇主证明)
行动建议: 事故发生后,立即收集工作证据。务农的找村委会开证明,打工的让老板写收入证明,微信转账记录也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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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没发票也能获赔
应某没提供修车发票,法院仍酌情支持500元车损。这是因为:- 事故认定书已确认"车辆受损"
- 保险公司没提供相反证据
特别提醒: 车子被撞后,先拍4张照片(全车+受损部位+碰撞位置+车牌),比发票还管用!即使当时没修车,这些照片也能帮您拿到赔偿。
最后划重点:
- 对方全责时,坚决不签"责任认定异议书"
- 医院开的每张单据都要复印留存(包括门诊票据)
- 保险公司说"等伤好再谈赔偿"?别等!3个月内必须做伤残鉴定
- 垫付款放心收,但要写清楚"垫付"而非"赔偿"
遇到这类纠纷,别被保险公司带节奏。本案告诉我们:法律保护的是实际受伤的人,不是看您"身体多健康"。只要责任认定清楚、证据保存完整,该赔的一分不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