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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价款经鉴定确认后发包人必须支付,但利息请求需证明延迟原因-望江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望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827民初92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月,安庆某公司(承包人)与望江某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望江某医院传染病区扩建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221853.45元,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工程范围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列示的全部内容;变更估价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无适用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结算,最终以审定价为准。合同还约定付款周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

合同签订后,安庆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开工,2023年10月2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五项变更:增设临时污水排放设施、调整水池防水做法、调整筏板外扩结构、地基处理方式变更、新增合同外工程量(检查井、围墙恢复、井盖等)。安庆某公司主张变更增加价款18.38万元,望江某医院则认为该金额仅为预算价,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审计。

2025年11月,安庆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安徽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认变更增加工程价款为180475.65元,双方对该结果均无异议。

法院最终判决:望江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安庆某公司工程款180475.65元;驳回安庆某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关键点一:工程变更价款争议,司法鉴定是"定心丸"
本案中,双方对变更价款争执不下,但通过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180475.65元的金额获得双方认可,法院直接据此判决支付。这说明:

关键点二:工程已交付,发包人"没钱审批"不能当挡箭牌
望江某医院辩称"政府专项资金审批未完成,无法付款",但法院仍判决其必须支付。因为:

关键点三:要利息?得证明是对方"拖"的!
原告主张从2023年10月2日起算利息,但法院驳回了。原因很直接:

最后提醒
建设工程变更很常见,但90%的纠纷源于"留痕意识"薄弱。记住三步走:

  1. 变更当场签:哪怕发包人口头同意,也补签《工程联系单》,注明时间、内容、金额;
  2. 付款到期就催:合同约定"验收后付80%",到期未付立即发《催款函》;
  3. 超期30天快行动:别等"过段时间再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收集,利息损失也越大!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分析,个案需结合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