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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发包人签订合同后不得以内部约定拒绝付款-望江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望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827民初688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1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重点工程中心、西安某公司、某丙公司签订《望江县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包该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总价735万元。合同第六条约定"每月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的85%"。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履行义务。根据设备进场开箱验收记录表显示,21台电梯已分别于2025年4月3日、6月18日、7月4日验收合格。某甲公司提供的电梯安装进度汇报表明:综合楼4台客梯已全部安装结束;A1#-A6#共12台货梯已完成机房开孔、放样线、主机及机房设备吊装就位、第一根导轨安装和轿厢拼装等工作。

2024年11月26日,某丙公司曾出具《情况说明》,称"此工程的工程款从某丙公司进出,其任何经济纠纷或电梯设备质量问题与西安某公司无关"。2024年11月27日,某甲公司向西安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按照电梯中标价的3%计取施工配合费22.05万元"。

2025年8月15日,某甲公司提交《工程进度及支付确认表》,要求支付工程款367.5万元。监理单位、某乙公司和重点工程中心均在该确认表上签署"同意、形象进度属实"的意见。但四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

西安某公司和某丙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实际付款主体,工程款应由某乙公司和重点工程中心支付,西安某公司只应收取3%的配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与四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某甲公司已按约定进行采购、安装,四被告作为合同签订方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某乙公司、重点工程中心、西安某公司、某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某甲公司工程进度款367.5万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启示:当你作为多个单位共同签订工程合同时,不能因为内部约定就拒绝对外付款责任

很多建筑行业的老板可能遇到过类似情况:几个单位一起招标、一起签合同,但后来因为内部关系变化,有的单位就说"这钱不该我付"。就像本案中的西安某公司和某丙公司,他们拿出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说自己只是"过账"或者只收"配合费",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但法院明确表示:合同就是合同,白纸黑字签了名,就不能耍赖!即使你们内部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也就是本案中的施工方)。作为施工方,你只需要认准合同上盖章的单位,他们就必须一起承担责任。

如果你是施工方,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几点:

  1. 签合同时要擦亮眼睛:看清楚合同上盖章的单位是谁,这些单位都会成为你的"债主"。如果发现有多个单位联合发包,最好提前了解他们的关系,但不用太担心——多个被告反而增加了你拿回钱的保障。

  2. 做好工程记录:像本案中的某甲公司一样,保留好设备验收记录、安装进度汇报、监理确认等证据。这些材料是证明你完成工作的关键,也是法院支持你主张的依据。

  3. 别被"内部约定"忽悠:如果发包方说"这事跟我们没关系,你找别人要钱",千万别信!只要合同上有他们的章,他们就必须负责。内部怎么分工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影响你向所有签约方要钱。

  4. 及时确认工程量:像本案中某甲公司在8月15日拿到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形象进度属实"确认一样,每次完成阶段性工作,都要让相关方签字确认。这比事后扯皮容易得多。

  5. 必要时果断起诉:如果多次催款无果,别犹豫,该告就告。本案中某甲公司从2025年6月27日提交付款申请,到7月9日就起诉了,效率很高。拖延只会让问题更复杂。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性强、风险高,签合同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记住,合同不是走过场,签字盖章就要负责!别等到钱要不回来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