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工程款无法追回因用于额外施工且超诉讼时效-怀远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皖0321民初80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月2日,陆某与怀远县某沐温室大棚有限公司签订《智能温室联栋大棚销售安装合同》,陆某作为发包方(乙方)在合同落款处捺印,怀远县某沐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甲方)在合同落款处盖章,李某作为怀远县某沐温室大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合同上签名。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就甲方销售给乙方大棚骨架材料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标地1、乙方大棚地址利辛县城北镇合计建筑面积(平方):3420建筑面积总造价:贰拾伍万叁仟零捌拾圆2、价格:74元平方米,此价格不包税票费用,总计:253080元;二、双方责任2、乙方责任(A)合同签订后货到即为开工日,乙方预付甲方总工程款200000元,甲方收到货款后,7天内进场开始施工,骨架完成,上棚顶铺料和安装设备前付清53080尾款。甲方继续施工,(如乙方不能按照约定付清货款,甲方有权将货物拉走,并不退还乙方所付工程款);三、质量保修责任1、甲方保证所售材料质量,在乙方正常使用条件下以十年维修。2、由于遇到特殊天气及自然灾害(大风、大雨、大雪等天气预警)或地基变化造说大棚变形损坏倒塌等情况甲方不负责任和质量责任。4、农膜用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更换。注(自然灾害除外);四、最后结算方式以实地建筑面积为准。”合同签订后,陆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委托他人转账共向李某支付大棚款268000元。期间,陆某于2021年4月24日向李某表明其已支付220000元,并要求李某安装棚顶棉布,李某则要求陆某按合同约定先付清尾款。2021年6月4日,陆某通知李某大棚的薄膜被风刮走。2021年6月28日,陆某分别向李某微信转账20000元、28000元,李某回复陆某会安排安装薄膜并制作棉布。2021年9月份,李某将大棚安装完毕。2021年10月18日,陆某因担心验收要求李某去调试大棚,发现李某将陆某的微信删除。
另查明:怀远县某沐温室大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0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系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100%,该公司已于2024年5月30日登记注销。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陆某想要回多付的14920元没成功,还要自己承担87元的诉讼费。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提示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子很简单:陆某觉得自己多付了14920元工程款,以为能要回来,但法院为啥不支持呢?关键就两点——钱不是白付的,而且拖太久了。
先说第一点:多付的钱其实“有用”。合同原本总价25万多,陆某付了26万8,表面看多了1万多。但2021年6月4日,大棚薄膜被大风刮跑了,李某要求付清尾款才重装,陆某在6月28日又付了4万8。法院查了聊天记录,发现陆某自己当时就知道尾款只剩3万多(之前已付22万),却多付了4万8,还配合李某重装薄膜和棉布。这说明啥?多付的钱是用于“额外干活”了,属于双方默认的结算调整,不是“白捡便宜”。法律上叫“不当得利”,必须满足“没理由拿钱”这个条件。可这里钱是换来了实际服务(重装薄膜),所以根本不成立。
再说第二点:拖太久,过期作废。法律规定,权利受损后必须在3年内起诉,这叫“诉讼时效”。陆某最后一次付款是2021年6月28日,当天他就该知道自己多付了钱(因为合同总价很清楚)。从这天起算,3年内(也就是2024年6月27日前)必须行动。可陆某啥也没干,直到2025年才去法院告状,早超时了!就算李某后来拉黑他微信,他也能发短信、寄信或直接起诉,但没证据证明他催过。法院只能判“过期不候”。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三条救命贴士:
- 付钱时写清楚用途:转账别光说“工程款”,备注上“尾款”“重装薄膜费”等具体项目。就像本案,如果陆某在6月28日转账时写明“含重装薄膜费用”,就不会扯皮。
- 发现问题马上行动:多付了钱?别等!3年内必须催要:发微信留记录、寄书面通知,甚至请律师发函。拖过3年,法院基本不会管——这不是讲道理的地方,是讲证据和时间的地方。
- 聊天记录就是黄金证据:本案陆某赢在聊天记录证明了“多退少补”合意,但输在没证据证明3年内催过款。以后和对方沟通,全程保存截图、录音,关键信息别删!
最后提醒:工程款纠纷最怕“讲情面不较真”。你以为对方是熟人就口头说说,结果一拖几年,钱要不回还白花诉讼费。记住,法律只保护勤快人——该问清的问清,该留证的留证,该起诉的赶紧起诉。别学本案陆某,钱白付、时间白等,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