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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期满发包方必须返还质保金,一人公司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南陵县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南陵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223民初39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8月20日,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与南陵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某甲公司承建南陵某金色城品二期15#、16#、17#、20#、22#、23#、24#楼及地下室工程,签约合同价约6998万元。合同约定扣留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相当于押金),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2017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三期25#、26#楼工程。
工程竣工时间:22#、23#楼于2018年5月29日验收;15#、16#、17#、20#、24#楼于2019年1月10日验收;25#、26#楼于2019年5月31日验收。结算总价约10326万元,南陵某公司已支付10237万余元,扣除应扣款后尚欠89万余元。
南陵某公司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于2023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间自行维修花费7万余元(如2023年10月维修22#、23#楼花1.4万余元,2024年3月维修17#楼花2.2万余元等),要求从欠款中扣除。但所有维修均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两年之后(即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届满后)。另查明,安徽某乙有限公司是南陵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100%。

法院判决结果

  1. 南陵某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某甲公司89万余元及利息(从2025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
  2. 安徽某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安徽某甲公司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一句话总结:工程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必须无条件返还质保金;若发包方是一人公司且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要“连坐”还钱!

为什么这么判?通俗解释

  1. 质保金就像“保修押金”,过期必须退

    • 合同约定质保期最长24个月(从工程验收日起算),本案所有工程在2019年5月前已验收,到2025年起诉时,质保期早已过期。
    • 南陵某公司称“工程后来出问题”,但维修记录显示:所有维修都发生在质保期满2年之后(例如2023年10月才修22#楼)。这就像手机过了1年保修期,你再拿去修,厂家不会免费给你换新机一样——质保期一过,承包方就不再担责。法院因此支持全额返还质保金。
  2. 一人公司的股东“躲不掉债”

    • 安徽某乙公司是南陵某公司的唯一股东(100%持股),但开庭时没拿出证据证明“公司钱和股东个人钱是分开的”(比如独立的财务账本、银行流水)。
    • 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私不分”,就要对公司的债务“连坐还钱”。法院因此判安徽某乙公司一起赔钱。
  3. 承包方自己“踩坑”的地方

    • 优先受偿权过期作废:安徽某甲公司要求“拍卖工程优先拿钱”,但法律规定必须在质保期满后18个月内主张(本案工程2019年验收,2025年才起诉,严重超期)。
    • 利息从起诉日算:合同约定付钱前需提交“结清申请单”,但安徽某甲公司没证据证明自己提交过,导致利息只能从法院立案日(2025年6月3日)起算,之前几年的利息全没了。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最后提醒:工程款纠纷中,“时间就是钱”!质保期、优先权期限都是硬杠杠,别因一时疏忽丢了权益。遇到问题,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赢了官司却少拿钱”。

(注:本文案例根据真实判决改编,人名、公司名已做隐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