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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材料欠款只应向实际交易方和财产混同的法定代表人追讨-湖口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 湖口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429民初160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4日,某甲公司与某某石方公司签订《湖口县南北港和造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项目二标段农田面源和水产污染治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某某石方公司承担该工程施工任务,工程地点在湖口县。合同价为230万元(具体以结算金额为准)。合同还约定:甲方成立项目部,责任人为阳某桥;乙方现场项目经理为张某。

2021年3月24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也签订了类似的《劳务分包合同》。

2021年5月,张某、郑某平因施工所需联系黄某平商谈购买预制六角块等材料,张某与黄某平谈妥价格、数量等并交代黄某平现场有什么事情找郑某平。郑某平系张某所请的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郑某平支付给黄某平的材料定金系张某所给,后期某某石方公司支付给黄某平的材料款亦系郑某平操作所付。

2023年1月20日,就黄某平的材料款,郑某平出具欠条一份"今在湖口县**段项目花板与六角块材料款共计570000元已付270000元,在2022年元月再次支付100000元,今欠200000元将在2023年3月30日前付清,如未支付将支付50000元违约金"。落款处项目施工负责人郑某平、张某签字证明人并注明此事属实。

此后2024年5月31日、2025年1月25日某甲公司分别代支付黄某平材料款10000元、33000元,陈某于2023年1月21日支付黄某平100000元,合计黄某平至今已收到材料款413000元,尚余157000元材料款被欠付。

法院判决:一、某某石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黄某平人民币207000元(含157000元材料款和50000元违约金),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黄某平对其他被告(郑某平、陈某、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当您作为材料供应商遇到欠款问题时,一定要找准真正的"欠钱人",不要像本案原告一样把多个可能不相关的人都告上法庭,这样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因为告错人而拿不到钱。

核心观点:

  1. 买卖关系看实际交易方,不是看谁在工地签字。本案中,郑某平虽然在欠条上签字,但他只是现场施工负责人,属于"打工的",法院认为他的签字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不用个人承担责任。就像您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给您打的收据,您总不能找收银员个人要钱吧?

  2. 公司老板要小心,财产混同要连带还债。张某作为某某石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独资股东,因为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分开的,所以法院判决他个人也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就像您开个小店,如果把店里的钱和自己的钱混在一起用,那欠了别人钱,别人就有权找您个人要。

  3. 代付款不等于欠款人。某甲公司和陈某都给原告付过钱,但法院认为这只是"代付",不代表他们就是欠钱的人。就像您朋友欠了别人钱,您帮忙垫付了一部分,不代表您就变成了欠钱的人。

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1. 签合同要明确对方是谁。不要只和工地说"小郑"、"老张"谈生意,一定要问清楚他们是代表哪家公司,把公司全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写进合同里。最好让对方提供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他们有权代表公司签合同。

  2. 保留好交易全过程证据。不只是最后的欠条,还要保存:①最初的报价单、②送货单(要有对方公司人员签字)、③对账单、④每次付款的凭证。本案中原告就是因为无法证明和其他被告的买卖关系,所以告他们都没用。

  3. 法定代表人要注意财产隔离。如果您是公司老板,一定要做到:①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严格分开使用;②公司财务账目清晰规范;③避免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这样即使公司欠债,您的个人财产也能受到保护。

  4. 不要盲目起诉多个被告。很多人觉得"多告几个人总有一个能赔钱",但本案证明这是误区。法院只会判决真正有合同关系的一方承担责任。告错人不仅浪费诉讼费,还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建议在起诉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责任主体。

  5. 欠条要写清楚关键信息。本案中的欠条虽然有用,但把"2023年元月"写成了"2022年元月",差点造成麻烦。写欠条时一定要:①写明欠款事由;②写清金额和还款时间;③让对方写上"代表XX公司";④最好加盖公司公章。

记住,打官司不是人越多越好,而是证据越扎实越有利。当您遇到材料款被拖欠时,先冷静分析:谁和您实际建立了买卖关系?谁在使用这些材料?谁在给您付款?理清这个关系链,才能精准维权,避免像本案原告一样,虽然最终要回了钱,但多花了时间和诉讼费去告那些不该告的人。

(本文案例来自真实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人名及公司名已做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