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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需承担连带责任-新化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新化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322民初500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从2022年开始,肖某通过微信名“牧牛食品-肖”在湖南某甲有限公司处下单购买腐乳,约定由湖南某甲有限公司通过物流运送的方式将货物送至湖南某乙有限公司,收货人为“肖某”。期间,李某的银行账户向陈某及案外人支付货款7笔共计65万元;2025年2月20日,肖某与湖南某甲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结算,并表示:“1694277-1396009=298268元(还差货款金额)”、“陈某丙,本月安排28268元,不管以后发不发货,每月都安排部分款,来不来对账都关系不大”;2025年3月2日,肖某通过微信向湖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28268元;2025年4月11日,肖某通过支付宝向湖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2025年5月7日,肖某通过微信向湖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之后,肖某未向湖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剩余250000元货款,湖南某甲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经查,陈某与湖南某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系夫妻关系,肖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肖某与李某共同出资开办了湖南某乙有限公司,肖某占股5%,李某占股95%,湖南某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湖南某乙有限公司要支付25万元货款和4014.28元利息,并从2025年7月3日起继续按年利率4.65%付息;肖某和李某这对夫妻股东,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思是如果公司没钱,他俩个人也得还);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7500元利息和财产保全费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遇到类似货款纠纷,普通人该怎么保护自己?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公司股东千万别用个人银行卡收付公司货款!否则,公司欠债时,你个人存款、房子都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为什么这么说?咱们用大白话拆解:

  1. 为啥法院判夫妻股东个人要还债?
    肖某和李某开了一家湖南某乙有限公司,表面是“公司”,实际像“夫妻店”。肖某负责对外买货(比如在湖南某甲有限公司买腐乳),但老婆李某却用自己的银行卡付货款。法院一看就明白:公司钱和个人钱混在一起了!法律上叫“财产混同”。

    • 关键点:李某的银行卡6次付货款给湖南某甲有限公司(其中5次是直接付给陈某,陈某是原告公司老板的丈夫)。这相当于公司做生意却用“家庭小金库”,法院自然认为:公司不是独立“人”,股东和公司是一体的。
    • 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钱和个人钱分得清”,就得对公司债务兜底。本案中,肖某夫妻拿不出证据(比如公司单独账本、银行流水),所以法院直接判他俩个人还钱。
  2. 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 如果你是卖货方(像湖南某甲有限公司)
      • 证据要盯紧“钱”和“人”:每次发货后,保留对方谁下单、谁收货、谁付款的记录。比如本案中,湖南某甲有限公司赢了,就是因为他们有微信聊天记录(肖某承诺还款)、银行流水(李某个人账户付款)、结算单(欠款25万)。
      • 特别注意:如果对方用个人卡付公司货款,马上要求补签协议,写明“此付款代表公司行为”。否则将来打官司,你很难证明是公司欠债还是个人欠债。
    • 如果你是开公司的小老板(像肖某、李某)
      • 绝对别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钱!哪怕夫妻店也一样。公司必须开对公账户,所有生意往来通过这个账户走。如果偶尔用个人卡应急(比如代付运费),务必备注“代XX公司付款”,并保留公司授权证明。
      • 为什么这么重要?本案中,肖某辩称“李某的银行卡实际是我用的”,但法院根本不信——因为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出租银行卡违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令禁止),还把卡给老公用,等于主动“背锅”。
  3. 简单三招避坑

    • 第一招:分清“公”“私”钱。开公司第一天就办对公账户,工资、货款全走这里。个人卡只用于家庭开支,别沾公司一分钱。
    • 第二招:留痕!留痕!留痕! 重要事情用微信文字确认(比如“这批货是湖南某乙有限公司采购,付款用李某个人卡,但属公司行为”),避免口头说说。
    • 第三招:欠钱别拖。本案肖某欠款后多次承诺还款却失信,导致利息从3月1日起算。真资金困难,也得书面签个还款计划,否则法院直接按LPR利率(当前约4.65%)加倍罚息。

最后提醒:很多小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钱放哪都一样”,但法律不认感情,只认证据。公司一旦欠债,股东混用个人账户,轻则个人存款被划走,重则房子车子不保。生意再小,规矩不能乱——规范用钱,才是真正的“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