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购房未付房款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229民初125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3日,赵某与舒某和赵某、刘某签订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某、刘某将坐落在靖州县渠阳镇乐安桥,证号为靖房权证第100**,土地编号为XX号及屋后空地出售给赵某、舒某二人,转让费共计300000元,转让费在协议签字、公证后一次性付清,该房产属赵某、舒某共同购买,二人各占二分之一。协议还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及相关费用、房屋及土地涉及的债权债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12月3日,赵某与赵某、刘某签订了《委托书》,赵某、刘某委托赵某代为办理与出售房屋有关的一切事宜。舒某于2016年12月13日支付了购房款100000元,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分三次支付购房款124000元,共计支付购房款224000元,尚欠76000元购房款未支付。赵某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舒某借了我的钱,舒某同意将借款抵押在房款里”。2021年4月,因舒某欠赵某借款未还,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1)湘1229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舒某向赵某返还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舒某将全部借款及利息支付给了赵某。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再2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8年,赵某受赵某的委托,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在不动产中心申请分成四个不动产权证,分别为湘(2018)靖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均登记在赵某名下。2018年8月17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变更登记在赵某名下。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分割房屋产权、赔偿租赁损失等,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自己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很简单:赵某和舒某合伙买了一栋楼,约定一人出一半钱、一人占一半产权。可舒某掏了22.4万元(占总房款74%),赵某却一分没出,还通过法院把舒某欠他的钱全要回来了。后来赵某反悔,想分房子、要赔偿,结果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请求。为什么?核心就两点:你没付钱,就别想分房产;房子没过户,产权就不算你的。
给遇到类似纠纷的朋友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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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必须按时付钱,否则等于白纸一张
案子里说好“各出一半房款”,赵某却拖着不付,还把借给舒某的钱要回去,法院直接认定他“不想继续买房”。记住:合同不是护身符,你答应出钱就得真掏钱!如果对方拖着不付,别光嘴上催,要立刻留证据——比如微信说“明天打款”,马上截图保存;真转账时备注“购房款”。否则像赵某这样,空口说“愿意付钱”,法院根本不信。 -
房产没过户,产权就不在你手里
赵某以为签了协议就是房主,但法院明确说:协议只管“债”(比如付钱义务),不管“房”(产权归属)。房子必须过户登记才算你的!案子里土地使用权因为登记在赵某名下,所以他保住了土地;但房子还在原房东名下,赵某没付钱,自然分不到。提醒你:买房后马上催过户!如果拖着不办,赶紧发书面通知(比如邮寄“催办过户函”),别等到打官司才后悔。 -
别把“借钱”和“房款”混为一谈
赵某说“舒某借我的钱可以抵房款”,但法院查实:他后来通过诉讼把借款全要回去了,等于主动放弃用借款抵房款。结果呢?既没拿到钱,又丢了分房资格。重要教训:如果朋友买房向你借钱,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此款用于支付XX房购房款,不得另作他用”。否则钱要回来了,房也没了。
最后支个招:
遇到合伙买房纠纷,别学赵某“一拖好几年”。先做三件事:
① 查账本:翻出所有转账记录,确认自己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
② 看登记:去不动产中心查房产证是否过户到你名下;
③ 快协商:如果对方没付钱,立刻签补充协议(比如“限15日内补款,否则放弃产权”),避免像本案一样“合同名存实亡”。
记住:法律只保护动手的人,不是动嘴的人。该付钱时别赖账,该过户时别拖延,才能保住你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