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字领取征地补偿款后不能以标准低为由要求补差-湘阴律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号:(2025)湘0624民初184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7年因村制改革,栗塘村、洞庭村及红菱村合并为湘阴县湘滨镇洞庭围某村。原告刘某系原栗塘村四组组民。2019年,湘阴县湘滨镇人民政府决定在洞庭围某村栗塘四组片区进行集中建房。2020年3月,湘滨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栗塘集中建房点,计划占地143亩。后因大堤禁脚50米范围内不允许建房,项目重新规划为108.3亩,其中征收了刘某2.95亩基本农田。
2020年5月,洞庭围某村村委会召开会议,明确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5万元(含青苗补助),并由建房理事会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确认该标准。2020年6月,栗塘四组村民小组大会中,刘某曾表示“补偿过低,不同意搞”,但后续在《耕地面积补偿到组到户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载明其2.45亩耕地补偿85750元。2023年7月,刘某与同组村民许某协商后签订《协调函》,将补偿面积增加至2.95亩,最终收到补偿款103250元及人头费7800元,合计111050元。
另刘某主张大堤禁脚50米范围内有1.3亩自留耕地,称系水利拆迁后分得的菜地,但无权属证明。村委会称该位置属水利部门管理,1998年洪水后村民自行种植,但土地权属不属于个人,现已被硬化为防汛通道。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村委会未侵害其权益,刘某已签字领取补偿款,且自留地部分无合法权属依据。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清了一个关键问题:土地补偿款只要签字领了钱,就不能事后反悔说“标准太低”要求补差。很多村民觉得“当时不懂法,签字是被迫的”,但法院不这么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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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就是“同意”的铁证
刘某在补偿明细表上签字,又和村民签了面积确认的《协调函》,还当场收了现金。这相当于他自己说:“我认可这个数”。哪怕他开会时提过“标准太低”,但最后用签字和收钱行动表明接受了。就像你买手机时嫌贵,但付完款又找商家退差价,法院不会支持!
▶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签字前必须问清三件事:补偿标准按什么文件定的?面积怎么算的?包含哪些费用(如青苗费、人头费)?
- 有疑问当场提:别等签字收钱后才说“不公平”。村民小组大会、村委会公示都是提意见的窗口,记得保留会议记录或录音。
- 拒签要留证据:如果觉得标准不合理,别签字!书面写明“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暂不领取”,交给村委会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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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堤、河道边的土地可能“白种无补偿”
刘某主张的1.3亩“自留地”在大堤禁脚50米内,法院直接说:这里归水利部门管,你种菜可以,但征地时没补偿!因为湖南规定,大堤背水坡脚外50米内禁止种作物,更别说拿补偿了。
▶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先查土地“身份”:问清楚自家地是否在河道、大堤、防汛通道的“红线内”(一般离堤脚50米以上才安全)。去镇水利站或自然资源所查规划图,别凭“祖辈种地”就以为能拿补偿。
- 没有证=没保障:刘某说“分得的自留地”,但拿不出权属证明。口头分地、村民证明都没用!土地补偿必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政府确权文件。
- 特殊区域早做准备:如果地在河道、铁路、公路旁,提前咨询镇里——这类地常被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征用时补偿极少甚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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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信“村委会截留补偿款”
刘某告村委会“少发钱”,但法院发现:补偿标准来自县政府文件和施工合同,村委会一分没扣,钱全发到农户手里。村民觉得“应该按6万/亩补”,但实际执行的是3.5万/亩的集中建房专项标准(低于征地标准很正常)。
▶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盯紧“补偿依据”:问村委会要红头文件(比如本案的《湘阴县2019年建房方案》),查清项目类型——集中建房、拆迁、征地的补偿标准完全不同!
- 算清“差价”不现实:别拿“县里征地公告标准”对比建房项目。就像菜市场价和超市价不能比,项目性质不同,补偿自然不同。
- 及时维权:刘某2020年收钱,2023年才起诉,早过了合理期限。补偿发放后1年内必须行动,拖越久越难赢!
最后提醒:土地纠纷不是“谁嗓门大谁赢”,而是“谁证据硬谁赢”。签字前多问一句,收钱前拍张照,争议时马上找镇司法所——别等钱到手才后悔!记住:法律保护清醒的人,不保护事后喊冤的人。